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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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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6-07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6年2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数量:16.7792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9.29元/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人数:31人 ● 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A股普通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 (四)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2025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六)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6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月9日,在公司内部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30日 (二)预留授予价格:29.29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A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1人,预留授予数量16.7792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二)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一2027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以2023年为基准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当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年数)×100%-1; 2.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指标计算口径发生变化的,统一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计算; 3.解除限售条件的“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与授予条件的选取一致,详见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当同行业样本出现调整,各考核年度应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信息,当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计算“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时,剔除相应指标在考核年度出现的极值项(“极值”设定范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大于100%和小于-100%); 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因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贯彻任期制与契约化工作指导思想,科学合理确定任期与年度考核目标,强化业绩挂钩,严格退出管理,强化刚性考核与刚性兑现,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实现薪酬能增能减。公司依照《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根据考核主体不同,确定差异化考核目标,并通过多维评价方式,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80(含)分-90分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80%份额,若为80分以下(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下表确定,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五、本次激励对象获授情况与公示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12月30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6年2月26日。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 ■ 注:1.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九、授予前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区间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25日,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512,400股,约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2349%,最高成交价为52.4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0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75,872,445.00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4年1月25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4)。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回购均价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十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二、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371C000043号),验证截至2026年1月26日,公司实际收到31名激励对象缴存的限制性股票认股款4,914,627.68元。 十三、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产生影响。 十四、备查文件 (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6-08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12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2.08元/股(含),按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为138.73万股,上限为277.47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价格和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完成后的股份将全部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2)、《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81)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实施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628,6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5%,最高成交价为49.2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8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79,992,687.96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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