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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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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6-017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11日(星期三)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176号一楼5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海龙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连杰先生、方荣杰先生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6-015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2月6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6年2月9日0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海龙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重整投资款)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加强重整投资款等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运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财务顾问,并与北京银行、中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公司全部重整投资款纳入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有棵树 公告编号:2026-016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重整投资款)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 01 破 61 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截至2024年12月20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规定足额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金额合计 1,086,803,145.00元,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相关破产债权及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等。
  截止2026年2月9日,公司破产重整投资资金已用于偿付重整所需的费用及清偿债务共163,076,209.50元,剩余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经营资金用于经营支付共187,560,000元,账户余额736,166,935.50元(含期间银行利息)。
  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5年10月10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公司随后按相关要求修订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破产重整投资款属于公司特定用途募集的资金,需纳入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202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披露。
  为加强重整投资款等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运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重整投资款)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于2026年2月9日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财务顾问,并于2月11日与北京银行、中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2月1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湘树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悦云树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行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募集资金(重整投资款)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及全资子公司长沙湘树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悦云树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行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丙方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按《有棵树重整计划》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使用,即除部分用于偿付重整所需的费用及清偿债务外,剩余资金主要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经营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其他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完成将剩余募集资金(重整投资款)转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工作,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将剩余全部重整投资款尽快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重整投资款)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该笔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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