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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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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26-00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2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赖旭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1人,代表股份229,180,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3,11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9人,代表股份16,065,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0人,代表股份16,065,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9人,代表股份16,065,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4%。 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会议或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950,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5%;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35,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9%;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9%。 (二)审议通过《关于债务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016,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1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1,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3%;反对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7%;弃权1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0%。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需以议案一生效为前提,即议案一表决通过后才可以对议案二进行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洋、高雪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1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1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1月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1日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赖旭日以视频通讯方式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9:15一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11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65,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4%;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65,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180,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2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线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8,950,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5%;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835,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59%;反对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2%;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9%。 2.《关于债务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9,016,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4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1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01,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3%;反对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7%;弃权1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0%。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需以议案一生效为前提,即议案一表决通过后才可以对议案二进行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洋 高雪纯 单位负责人:王 玲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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