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取得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案件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能源”)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096,769.26元(暂计)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针对本案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308.2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虽已取得追加被执行人的生效裁定,但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随着本案的进展,公司可能会根据新的信息和证据,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天元能源与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经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前期已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近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于2022年11月11日签订两份《货物采购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相关规定,所有货物应在2022年12月21日前完成交付,并采用定金方式进行结算。天元能源已于11月17日向太原经发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7,622,000元的定金。后续太原经发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义务,部分货物未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量完成交付,涉及款项金额为人民币10,086,725.26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元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2023年11月14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为(2023)粤1973民诉前调21656号,2024年2月26日,经法院调解,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一致同意调解并由法院作出裁定结案。2024年3月5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973诉前调确512号《民事裁定书》。后太原经发虽按该裁定书支付部分款项,但未继续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天元能源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获受理立案,案件号为(2024)粤1973执14313-1号。执行内容为太原经发应支付案款及延迟履行利息合计人民币9,096,769.26元(暂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上述强制执行程序推进过程中,因未发现太原经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天元能源合法权益,天元能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太原经发的股东山西锦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近日,天元能源已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该追加申请作出的(2025)粤1973执异8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128号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罗耀东 (二)被追加被执行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西锦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查询最新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现为刘春芳。) (三)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高新街17号2幢16层科研办公1607A室 法定代表人:安伟 (四)执行依据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4)粤1973诉前调确512号民事裁定书。 (五)请求事项主要内容 天元能源以被申请人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太原经发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为由,申请追加锦地公司为(2024)粤1973执14313号案件被执行人。 (六)裁定主要事实与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太原经发(原太原经济发展总公司)于1992年6月由太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太原市经济委员会)设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2021年12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相关文件,将太原经发100%股权无偿划转至锦地公司(原山西锦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改制后更名为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锦地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0%。 本案审查中,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未按期答辩和举证,本案审查依据的相关证据包括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工商内档、听证笔录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请求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太原经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锦地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故申请符合规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未结诉讼(含未结案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和未结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197.55万元,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针对本案涉及的债权充分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24年末,经审计确认的累计坏账准备金额为人民币308.27万元,具体财务处理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裁定追加锦地公司为被执行人,但后续执行程序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随着本案的进展,公司可能会根据新的信息和证据,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5)粤1973执异864号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