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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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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5-07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有关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根据公司总裁马鸿瀚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浩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副总裁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新聘任的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剩余任期一致。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5-07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24人,代表股份67,216,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0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24人,代表股份67,216,6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010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3人,代表股份6,226,6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3人,代表股份6,226,6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42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90,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4%;反对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4%;弃权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00,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80%;反对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09%;弃权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6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5%;反对1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1,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31%;反对1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0%;弃权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89%。 3、审议通过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6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8%;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8%;弃权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1,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63%;反对1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3%;弃权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4%。 4、审议通过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6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9%;反对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9%;弃权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13%;反对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9%;弃权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8%。 5、审议通过了《撤销监事会和监事并废止〈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2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8%;反对3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4%;弃权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3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932%;反对3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5%;弃权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3%。 上述全部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二)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第(一)、(三)至(五)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艾迪律师、袁小龙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5-07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七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裁马鸿瀚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浩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副总裁。副总裁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新聘任的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剩余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陈浩:男,1989年出生。布兰迪斯大学 (Brandeis University) 金融学硕士、密西根州立大学(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金融专业学士。2015年12月至2019年2月,就职于交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19年3月至2025年10月,就职于华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投资经理。 陈浩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先生子女配偶,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陈浩先生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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