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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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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8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事项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上一期诉讼公告披露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5件,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067,984,632.74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年报数据)的1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计12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44,012,060.62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103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23,972,572.12元。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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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相关重大案件详细内容
  (1)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额:59,682,152.93元
  诉讼请求:
  ①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742,276.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8,742,276.51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939,876.42元;
  ②判决原告在被告未付工程款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主张:
  中电二公司承接项目后依约进行施工,2020年案涉项目竣工验收,2024年7月案涉项目结算,但被告拖延付款,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已结案。
  (2)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172,134,379.75元
  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3,239,321.00元;
  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63,239,321.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9月23日利息金额为8,740,558.75元);
  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优化合同款22,500元;
  ④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改项目设计合同款132,000元;以上暂合计金额:172,134,379.75元(暂计算至2025年9月23日);
  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起诉主张:
  中电四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已全面履行与被告签订的案涉项目EPC总承包及相关设计、技改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有项目均已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仍拖欠中电四公司工程款及设计款合计约1.72亿元,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3)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普利药业有限公司(被告1)、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普利药业有限公司、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70,395,988.8元
  诉讼请求:
  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233,109.6元;
  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为1,162,879.2元,实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
  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就上述款项与被告1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69,233,109.6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以上暂合计70,395,988.80元。
  起诉主张:
  中电二公司与被告1签订了46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完成了最终结算。后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付款协议,其中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1的股东,对被告1欠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二被告均未履行己方义务,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4)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件标的:53,623,746.05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164,486.47元及利息暂计2,459,259.58元,共暂计53,623,746.05元;
  ②依法判令原告对涉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51,164,486.47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主张:
  自2017年9月起中电四公司与被告分别签订《洁净室施工包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后中电四公司与被告就涉案工程达成最终结算协议,因被告欠付款项,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5)案件名称:爱思开新能源(盐城)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1)、盐城忠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2)、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3)、员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被告4)、上海恒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5)、常州天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6)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爱思开新能源(盐城)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忠瑾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邦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恒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天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451,749,815.85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至被告6连带赔偿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451,749,815.85元;
  ②依法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起诉主张:
  2022年6月,盐城东方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将韩国动力电池项目二期标准厂房配套机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1,被告2是被告1的分包单位,被告3为该工程的监理人。原告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4,被告4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5。被告5在支管安装完工后委托被告6对管道对接焊缝进行检测。后在设备调试过程中发生火灾,原告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损失,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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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
  2.《受理通知书》《传票》;
  3.《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
  4.《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
  5.《执行终本裁定》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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