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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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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铝业”)。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99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鑫发铝业提供担保余额为4,520.0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356,189.87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子公司鑫发铝业提供担保余额为3,530.0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355,199.87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情况,公司拟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5.00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鑫发铝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990.00万元。公司为鑫发铝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近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鑫发铝业的总资产为20,777.34万元,负债总额为9,170.02万元,净资产为11,607.32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176.61万元,利润总额-529.17万元,净利润-507.97万元(2024年度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5年9月30日,鑫发铝业的总资产为19,358.20万元,负债总额为7,921.50万元,净资产为11,436.70万元,2025年第1-3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5,966.49万元,利润总额-60.57万元,净利润-246.79万元(2025年第1-3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3、鑫发铝业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4、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责任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鑫发铝业为公司子公司。公司为鑫发铝业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生产经营需要,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356,189.87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8.06%,以上担保全部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不包含公司为开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集团资产池业务,公司及子公司互为担保及反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借款凭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投服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法定公益投保机构,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征集人承诺,自征集日至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征集人全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05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持股数量:168股 持股比例:0.0001% 持股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黄继武为征集人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征集人仅就《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其中,对1.01《选举黄继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的表决意见为“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1.02、1.03议案的表决意见为“0票”,表决意见详见下表(说明:征集人不接受与征集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 ■ 鉴于本次仅对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部分提案征集表决权,征集人特别提示被征集人,除中证投服中心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提案外,被征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对其他提案的表决意见,一同委托中证投服中心代为表决。 (二)征集人表决理由 黄继武先生,有色金属铝加工专业背景,具备独立董事相关任职经历,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具备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黄继武先生个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披露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三、本次股东会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召开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 (四)会议审议事项 ■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07)。 四、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5年12月22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自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26日18:00。 (三)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中证投服中心以无偿自愿方式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发布公告方式进行。 (四)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须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3)授权委托书原件(请打印附件后完整填写,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持股证明原件(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后持有鑫铂股份股份的证明) 法人股东提供的上述文件属于复印件的均应加盖其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须提供以下文件: (1)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2)授权委托书原件(请打印附件后完整填写,并由本人签字) (3)持股证明原件(截至2025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后持有鑫铂股份股份的证明)。 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信函、快递方式送达征集人指定地址。 该等文件应在本次征集表决权时间截止(2025年12月26日18:00)之前送达,逾期则作无效处理;由于投寄差错,造成信函、快递未能于该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也视为无效。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征集表决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征集人的指定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8号14楼 联系电话:021-51916897(该电话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咨询专线,仅在公开征集期间开通。电话接听时间为交易日的9:00至11:00和14:00至17:00。) 联系人:王老师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征集人进行投票。股东的授权委托须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为有效: a.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快递的方式在本次征集表决权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6日18: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b.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上述“征集程序”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c.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d.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且对提案1.0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意见与征集人的表决意见一致; e.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表决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征集人后,于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原授权委托的,则已做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其对征集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征集人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股东未在授权委托书中对表决事项作具体指示的,将视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由于征集表决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 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表决权不被他人侵犯。 征集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持股性质: 委托股东持股数量: 委托股东持股比例: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结束。 受托人(签章):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24690714C 受托人持股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受托人持股数量:168股 受托人持股比例:0.0001% 受托人联系方式:021-51916897 说明: 1.针对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选人数。其中,1.01议案,委托人应填写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1.02、1.03议案均应填写0。 2.针对非累积投票提案2.00、3.00:委托人应对每一项提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并在相应的空格内划“√”,三者必选一项,中证投服中心将按照委托人的意向投票;如委托人对某项议案多选或未作选择,则视为委托人对该项提案弃权,中证投服中心将对该议案代投“弃权”票。 3.委托人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以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准。委托人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4.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委托授权。 5.委托人应当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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