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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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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门店暂停营业的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5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门店暂停营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店”)位于江苏省徐州市大同街125号于2019年12月开业。自开业以来,受市场环境下行及竞争加剧、物业租赁纠纷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徐州店经营较为困难,经过调整后当前经营基本面仍未有改善迹象,减亏扭亏较难实现。公司决定启动暂停营业计划,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徐州店暂停营业计划。
  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门店暂停营业的议案》。
  二、暂停营业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成立日期:1993年6月23日
  5、住所:徐州市大同街125号
  6、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音像制品、家用电器、安防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办公用品、中央空调、电子产品、音响设备、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体育用品、珠宝首饰、母婴用品销售;卷烟、报刊、图书零售;钟表销售、维修;验光配镜;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国内各类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图文、标识标牌设计、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汽车租赁;汽车清洗服务;代购车船机票;餐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摄影扩印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影院经营服务;美容美发服务;健身服务;旅游服务;房屋、柜台、场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99.28%股权,少数股东持有0.72%股权;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8、财务状况:2025年9月30日,实现营业收入4,052.84万元,净利润-2,727.50万元。总资产108,297.88万元,净资产43,951.22万元。
  2024年12月31日,实现营业收入5,353.17万元,净利润-1,808.72万元。总资产120,259.37万元,净资产46,678.72万元。
  三、本次暂停营业门店对公司的影响
  1、徐州店2022年、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4,037,816.76元、57,653,564.10元、53,531,665.58元,分别占当年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的2.56%、2.35%、2.33%,本次暂停营业计划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徐州店上述三年累计亏损66,609,317.67元,本次徐州门店暂停营业系公司基于整体战略布局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及时止损,减少亏损门店对公司业绩的拖累,优化线下门店布局与资源配置,聚焦核心业务与优质区域市场,推进公司业务转型升级,保障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2、徐州店本次暂停营业会造成一定的商户解约损失、不可转移的固定资产净值损失、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支出等。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5-05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上午十一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珺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门店暂停营业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其开业以来,受市场环境下行及竞争加剧、物业租赁纠纷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徐州店经营较为困难,经过调整后当前经营基本面仍未有改善迹象,减亏扭亏较难实现。公司决定启动暂停营业计划,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实施徐州店暂停营业计划。
  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门店暂停营业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沛县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控制的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沛县雨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新增租赁沛县雨润所拥有的位于沛县新城区汉城路西侧韩信路南侧夏侯婴路北侧沛县喜润城B1至4层建筑面积138,557.14平方米的物业,作为公司商业连锁江苏沛县店的商业经营场所。
  详见《公司关于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祝珺、祝媛、钱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定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将审议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600280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2025-05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2025年12月8日、12月9日、12月10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询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2,921.95万元,同比下滑9.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53.79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803.51万元,同比亏损金额扩大。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93.6%,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9.23亿元,实收股本为11.28亿元,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持有的本公司476,687,416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2.25%,质押冻结比例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6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质押冻结比例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截至2025年12月10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4.47元/股。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2025年12月8日、12月9日、12月10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百货零售业务。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询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等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或市场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8日、12月9日、12月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二)经营业绩风险
  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53.79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803.51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资产负债率较高风险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93.6%,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9.23亿元,实收股本为11.28亿元,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质押冻结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持有的本公司476,687,416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2.25%,质押冻结比例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66,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质押冻结比例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600280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编号:临2025-057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沛县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控制的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沛县雨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新增租赁沛县雨润所拥有的位于沛县新城区汉城路西侧韩信路南侧夏侯婴路北侧沛县喜润城B1至4层建筑面积138,557.14平方米的物业,用以作为公司商业连锁江苏沛县店的商业经营场所。
  ●本次租赁期限自租赁起始日起计算10年(沛县店开业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起始日),双方应于沛县店开业后30日内对租赁起始日予以书面确认。租金条款为甲乙双方按租(分成租金)税(所得税)前利润总额,作为分成基础进行分成。分成方式以固定分成和超额分成两种形式结合。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京雨润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江苏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南京雨润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场地租赁服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议案。上述关联交易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沛县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控制的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新增租赁沛县雨润所拥有的位于沛县新城区汉城路西侧韩信路南侧夏侯婴路北侧沛县喜润城B1至4层建筑面积138,557.14平方米的物业,用以作为公司商业连锁江苏沛县店的商业经营场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祝珺先生、祝媛女士、钱毅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该交易事项,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关于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定价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祝义财先生控制或参股,祝义财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第6.3.3关于关联自然人描述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沛县汉城北路西侧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2月1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材销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雨润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沛县雨润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沛县雨润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9月30日,实现营业收入2.42万元,净利润-105.43万元,总资产60,945.81万元,净资产10,673.4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沛县喜润城(简称“商场”)位于沛县新城区汉城路西侧韩信路南侧夏侯婴路北侧,本次交易标的为商场B1至4层,建筑面积138,557.14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商场具备基础照明、水电、通风空调、消防系统等符合正常使用条件的设备。
  公司本次租赁的商业物业为装修交付,作为公司商业连锁江苏沛县店新增经营场所,公司入驻后即可实施招商、开业筹备等工作。
  四、交易标的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依据市场化原则,参考市场上轻资产经营模式的分成比例,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交易主体
  甲方: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人)
  乙方:沛县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人)
  (二)房屋概况
  沛县喜润城B1至4层建筑面积138,557.14平方米的物业。
  (三)租赁期限
  自租赁起始日起计算10年(沛县店开业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起始日),双方应于沛县店开业后30日内对租赁起始日予以书面确认。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权。
  (四)租金条款
  1、租金标准:甲乙双方按租(分成租金)税(所得税)前利润总额,作为分成基础进行分成。分成方式为:
  (1)固定分成:甲方按租税前利润总额减100万元分成,乙方按年保底固定100万元分成;
  (2)超额分成:税前年综合毛利总额超过7,000.00万元,超出部分的10%为乙方分成,其余部分为甲方分成。税前年综合毛利总额包含营业外收支。
  首年分成基础中需先扣除筹备期费用后再行分成,如出现亏损,则从后期盈利中扣除前期亏损后再行分成。
  2、租金支付时间:按月支付,每月租期结束后20日内由甲乙双方对上月租金按照乙方未审计报告进行初步核算,双方可暂按照初步核算结果开具租赁发票及支付租金;待乙方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双方根据正式审计报告结算,多退少补。甲方为乙方日常经营周转提供50万元备用金,于首期租金支付款中扣除,合同到期后无息归还。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通过新增租赁沛县店经营面积,一方面能够进一步优化门店布局、提升品牌终端形象,强化区域市场渗透力与竞争优势,深度契合公司商业连锁化发展战略,为连锁业务的持续扩张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可有效承接徐州门店暂停营业后的业务资源,分流暂停营业后带来的经营损失,同时为原徐州门店员工提供合规合理的岗位安置渠道,实现人员平稳过渡与品牌资源的有序整合,保障公司经营稳定性与品牌价值的持续延续。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该交易事项,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关于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定价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租赁沛县商业经营物业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祝珺先生、祝媛女士、钱毅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京雨润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江苏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南京雨润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为销售其产品、商品;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场地租赁服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议案。上述关联交易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25-058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30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2月3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30日
  至2025年12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2025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祝义财先生、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代表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股东代表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4、会议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9日9:30一17:00
  5、登记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1、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
  2、邮政编码:210041
  3、联系电话:025-66008022
  4、传真:025-66008022
  5、联系人:纪海文
  6、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股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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