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5-075 |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
|
|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6,278,999股 2、发行股票价格:33.19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8,399,976.81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5,399,882.39元 ● 预计上市时间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达”“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6,278,999股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6,278,9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勇先生及其配偶张跃女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5月20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文件。 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文件。 2025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年10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程序 202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36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由上交所受理。 2025年10月28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2025年11月18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5号)。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6,278,999股,符合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批准要求,符合《关于同意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5号)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中预计发行股数为不超过6,857,518股(含本数),本次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5年8月27日),发行底价为30.3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竞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8,399,976.8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094.4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399,882.3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表: ■ 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股票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5年11月27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BJAG1B0441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11月25日17:00止,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至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08,399,976.81元。 2025年11月27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BJAG1B0440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11月26日止,发行人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278,99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9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08,399,976.8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000,094.42元(不含增值税)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399,882.39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6,278,999.00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199,120,883.39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6,278,999股股份已于2025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二)发行对象情况 1、苏州聚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贺伟 ■ 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李秋菊 ■ 6、李景良 ■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田万彪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有所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的权益被动稀释,从而被动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披露标准。本次股本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 注:以上表格中的数据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6,278,9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6,278,9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勇先生及其配偶张跃女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是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电话:021-38966905 传真:021-38966905 保荐代表人:李明晟、董辰晨 项目协办人:秦健益 项目组其他人员:陈劭悦、张智航、陈一尧、王颖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 联系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022 经办律师:贺云帆、余际、李晗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事务所负责人:谭小青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如昌、邓强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