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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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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90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12月8日以电子邮件、专人传递等方式发出。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杜方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将《公司章程》体例(章节、条款)进行调整,尽量保持与章程指引一致,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按要求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及完善其他相关内容;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整个章节。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预计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元整(158.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万元),最终审计费用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 3、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于2025年12月29日14:30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4)。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94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经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将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14:3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1日将提案具体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3、提案1.00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二)登记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在信函、电子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须在2025年12月26日15:30前送达至公司证券部)。 (四)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出席手续。 (五)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会议联系人:白利海、毕莹 电话:024-83782200 电子邮箱:bailihai@allwintelecom.com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公司证券部 邮编:110179 (六)会议费用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 ■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9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将《公司章程》体例(章节、条款)进行调整,保持与章程指引一致,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按要求增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及完善其他相关内容;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整个章节。《公司章程》全文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并废止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现任监事将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对裴非先生、周丽女士、刘伶女士在任职监事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9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前次股东大会未获通过提案再次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次股东大会未获通过提案的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其中: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未获通过。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54,5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72%;反对45,60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27%;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8%;反对27,51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21%;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被否决。 详见公司披露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二、提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其理由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八)修订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三)本章程的修改;……”。 公司本次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1、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并重新审阅上述议案内容,认为该议案系依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完善公司的治理架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董事会决定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93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2、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2024年度容诚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原年度审计机构容诚已连续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20年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年度审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公司拟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层 (5)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6)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审众环共有合伙人216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04人,其中72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7)中审众环经审计的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217,185.5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3,471.7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8,365.07万元。 (8)中审众环共承担244家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5,961.6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多个行业。中审众环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中审众环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出现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自律处分2次。 (2)1,304名从业执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47名从业执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9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6人次、行政监管措施42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范业强,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起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复核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志忠,200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起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吴抱军,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从事上市公司质量复核,2020年起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有4家单位。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范业强、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志忠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吴抱军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众环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预计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元整(158.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万元),最终审计费用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请容诚为公司连续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多年,此期间容诚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2024年度,容诚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原年度审计机构容诚已连续为公司提供20年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年度审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公司拟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对中审众环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众环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和能力,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审计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计和表决情况 2025年12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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