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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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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及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顺长城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将于 2025年12月12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创业人工智能ETF景顺,基金代码:159142。
  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12月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60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9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及停牌公告
  近期,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纳指科技ETF,交易代码:159509,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将于2025年12月9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停牌。若本基金2025年12月9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幅度未有效回落,本基金有权采取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以向市场警示风险,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现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也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二、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9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景顺长城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需要,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5年12月12日起,将景顺长城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场内简称:科创创业人工智能ETF景顺,交易代码:159142)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为200万份。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景顺长城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名单如下:
  ■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申赎模式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本公告仅对景顺长城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长城中证科创创业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六)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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