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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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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富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9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李鹏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李鹏女士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李鹏女士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李鹏女士离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目前,李鹏女士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未持有公司股份,其离任后的股份变动管理,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
  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披露《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鉴于《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职工董事刘妍女士的任职自2025年12月8日生效,公司无需补选董事。
  李鹏女士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充分行使职权,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李鹏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富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东风大街5168号富维股份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汉杰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副董事长杨文昭先生、董事卢志高先生、董事刘洪敏先生、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刘柏先生因事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刘红艳女士、监事张须杰先生因事未出席;
  3、公司副总经理焦杨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延军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4、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05、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会议第1、3、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会议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珊、王麒潼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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