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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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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苏吴 公告编号:2025-137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2025年11月25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号),认定:1、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11月26日起停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一、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2025年11月25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号),认定:1、公司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号),上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11月26日起停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8条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公司股票复牌及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若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强制终 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 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苏吴 公告编号:临2025-13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5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7)。 2025年5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8),公司董事长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64)。 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钱群山、孙曦、骆啸先生,钱群英、陈颐女士: 经查明,*ST苏吴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2月,*ST苏吴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钱群山实际支配*ST苏吴行为,成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ST苏吴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苏吴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苏吴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9,526.32万元、46,850.82万元、43,074.52万元、37,666.4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48,068.05万元、44,823.70万元、41,082.09万元、35,544.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2,027.12万元、1,992.42万元、2,121.9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29.81%。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苏吴通过支付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采购款等形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ST苏吴未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0年年末、2021年年末、2022年年末、2023年年末,*ST苏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12,740.69万元、139,262.91万元、154,273.23万元、169,26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88%、74.20%、84.60%、96.09%。 钱群山,2019年8月至2024年3月任*ST苏吴首席执行官、2019年9月起任*ST苏吴董事、2020年3月起任*ST苏吴董事长、2024年3月起任*ST苏吴总裁,隐瞒*ST苏吴实际控制人身份,明知*ST苏吴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仍然签署相应年度报告。实际控制*ST苏吴体外公司,作为案涉贸易业务的客户和供应商,组织、指使并参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钱群山在*ST苏吴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钱群英,2018年4月起任*ST苏吴董事、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任*ST苏吴总裁、2021年12月起任*ST苏吴副董事长,知悉并隐瞒钱群山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事项,未参与*ST苏吴日常经营管理,未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审慎关注*ST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钱群英在*ST苏吴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陈颐,2020年4月至2024年3月任*ST苏吴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未审慎关注*ST苏吴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勤勉尽责。陈颐在*ST苏吴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孙曦,2019年4月起任*ST苏吴财务总监,负责案涉贸易业务付款审批,未对案涉贸易业务收付款情况保持审慎关注,未勤勉尽责。孙曦在*ST苏吴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骆啸,2018年起任*ST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负责*ST苏吴贸易业务管理,负责案涉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和付款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对接部分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借款,与*ST苏吴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ST苏吴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ST苏吴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系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导致*ST苏吴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二是*ST苏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孙曦、骆啸系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颐系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苏吴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导致*ST苏吴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ST苏吴申辩称,第一,*ST苏吴的实际控制人是钱群英非钱群山。一是钱群英通过股权受让方式间接成为*ST苏吴第一大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二是钱群山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基于董事长兼总裁的职务身份,这不是“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三是*ST苏吴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及管理均有相应的集体决策机制,非由钱群山实际支配。四是确定*ST苏吴控制权归属应以*ST苏吴的认定为主,*ST苏吴多次披露钱群英为实际控制人。 第二,认定*ST苏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证据不足。一是案涉供应商、客户非*ST苏吴关联公司。二是*ST苏吴开展贸易类业务具有商业实质。贸易业务货物实际发生流转。而且,税务检查中未对*ST苏吴上下游企业贸易真实性提出质疑。 第三,*ST苏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认定,缺乏依据。规则层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不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规制的范畴。事实层面,从股权结构看,涉嫌占用的主体都非*ST苏吴所能控制。 第四,证监会认定的第二项信披违法行为与第三项信披违法行为不能同时成立。案涉贸易业务是一个行为,只能给予一个处罚。 第五,本案处罚过重。*ST苏吴采取了整改补救措施。给予同等处罚的案件中,情节恶劣程度都明显高于本案。 钱群山申辩称,第一,关于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申辩意见同*ST苏吴。第二,钱群山未组织、指使、参与案涉贸易业务、资金占用。钱群山既没有实际控制案涉贸易业务供应商、客户,也不具体负责贸易业务,其仅批准开展贸易业务,不知悉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第三,本案处罚过重。证监会基于钱群山董事身份和实际控制人身份“双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时,钱群山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也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存在从轻、减轻情形。 孙曦申辩称,第一,其未参与、实施案涉贸易业务。作为财务总监,其已严格按照*ST苏吴财务制度履行资金审批职责,并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以及理财产品进行了关注,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了核查结论,客观上无法发现案涉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与*ST苏吴的交易实质和关联关系,其已勤勉尽责。第二,其违法情节较轻,且在事发后主动核查问题,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司利益,恳请免于处罚。 陈颐申辩称,第一,其对涉案贸易业务财务造假不知情且未参与。一是其未参与*ST苏吴日常经营,其对集团资金的调度仅根据钱群山指令进行程序性操作,无从得知资金实际用途。二是其仅为*ST苏吴审计委员会普通成员,职责限于程序性监督,也不具备业务背景,无法识别贸易业务缺乏商业实质。第二,陈颐签字范围限于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字年度较少,违法情节较轻,恳请从轻、减轻处罚。 骆啸申辩称,第一,其作为*ST苏吴下属子公司贸易板块负责人,系根据集团下发的考核目标与经营计划开展案涉贸易业务,并非贸易业务最终决策者和实际组织者。第二,骆啸未在*ST苏吴担任职务,不参与*ST苏吴财务报表制作,不属于信息披露责任人,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对*ST苏吴的回应意见。 一是关于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根据*ST苏吴各级母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引发实际控制人变更收购事项的决策与主导、*ST苏吴董事会成员选任、*ST苏吴财务和经营决策,以及钱群英根据钱群山安排和意愿参加*ST苏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情况,足以证明钱群山是*ST苏吴实际控制人。而且,钱群山在到任*ST苏吴董事、高管之前就已在安排*ST苏吴的工作,其并非仅是基于*ST苏吴董事长兼总裁的职务身份进行经营管理。 二是关于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第一,案涉贸易业务客户与供应商是*ST苏吴关联方。第二,案涉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客户和供应商由同一方集中统一管理,交易无商业合理性。相关业务由*ST苏吴员工对接贸易中介,插入到上下游原本存在的交易中,人为增加交易环节,未对*ST苏吴产生经济利益流入。 三是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披露,规则层面,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事实层面,案涉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系*ST苏吴关联方,*ST苏吴以支付贸易采购款等形式给关联方提供资金,并配合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以掩盖占用资金的事实。 四是关于第二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第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系。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两个不同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并不互相排斥,且仅进行了一次行政处罚。 其二,对钱群山的回应意见。 一是关于未如实披露实控人的回复意见同*ST苏吴。 二是关于钱群山的组织、指使、参与行为。钱群山组织、指使、参与了案涉贸易业务,该行为直接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我会认定并无不当。 三是关于“双罚”。一方面,钱群山作为*ST苏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负有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及资金占用。对钱群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分别处罚并无不当。 其三,对孙曦的回应意见。孙曦作为财务总监,负责贸易业务付款审批。*ST苏吴贸易业务长期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并集中在每季度末收回大额应收账款、次季度立即以预付款形式支付相同或接近金额,资金仅在公司短暂停留的异常情况。孙曦对此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根据孙曦掌握的信息,其理应关注到*ST苏吴贸易业务缺乏合理性,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其四,对陈颐的回应意见。陈颐在钱群山安排下参与案涉关联方资金调度,加入相关业务群等。陈颐承认其对定期报告基本都是按钱群山的意愿去表决同意,未就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开展工作。陈颐除担任普通董事外,还担任*ST苏吴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其五,对骆啸的回应意见。骆啸担任*ST苏吴贸易业务板块子公司总经理,负责贸易业务合同及付款审批,具体组织开展案涉贸易业务,策划案涉贸易业务应收账款期末挂账方案,并对接用于构建资金闭环的过桥资金。骆啸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钱群山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三、对钱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陈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孙曦、骆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实施案涉事项,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钱群山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苏吴 公告编号:临2025-140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上证公函【2025】3941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鉴于相关事项对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所已经发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事先告知书,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工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四、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ST苏吴 公告编号:临2025-139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拟终止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证公函【2025】3940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5日,你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5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第9.5.8条等规定,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你公司申请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载明申请听证事项及申辩理由的书面听证申请。”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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