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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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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或“保证人”)于2025年11月24日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或“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为天津银龙集团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科贸”或“债务人”)向宁夏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为银龙科贸提供不超过4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本次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3.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三年。
  4.担保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银龙科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担保金额在公 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 动和资信状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整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银龙科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保证银龙科贸稳健发展,且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活动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本次为银龙科贸提供担保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9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4%。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孙公 司提供担保总额为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0%。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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