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号西三旗金隅科技园2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董事会秘书丁纯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李伟、王翊心、丁纯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4、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恒、刘玉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