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386号广晟万博城A塔写字楼3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范安胜、钟瑞林、刘子龙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2、董事会秘书柯昌波先生、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购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丽梅律师、陈华键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