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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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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35 证券简称:浙江华远 公告编号:2025-051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星海街道金海二道636号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肖斐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8人,代表股份291,749,1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599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55,49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07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4人,代表股36,251,1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2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3人,代表股份1,151,1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7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151,1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707%。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557,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反对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59,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3819%;反对9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76%;弃权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5%。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53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1%;反对1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8,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5316%;反对19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78%;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志强律师和梁嘉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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