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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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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5-071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88号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大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共有公司股份3,526,7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股东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己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钻、白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5-072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同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利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李利女士由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调整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
  李利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职工代表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李利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李利女士简历
  李利女士,198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专业,专科学历。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就职于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任出纳;2007年5月至2017年1月,就职于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7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7月至2025年11月,任公司董事;2025年11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利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宿迁联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约0.14%的股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李利女士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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