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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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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5-078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25年1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建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韩小芳女士(主任委员)、何冰玉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5日收到非独立董事王建隆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王建隆先生申请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并表决,同意选举王建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王建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韩小芳女士(主任委员)、何冰玉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王建隆先生简历如下:
  王建隆先生,1976年3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7年7月至2004年11月任福建德胜联丰制罐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财务经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河北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3月至今任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滁州嘉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董事、稽核部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内部审计负责人、董事。
  王建隆先生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截至本公告日,王建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58,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王建隆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5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民先生
  (八)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557,533,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53%(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8,744,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0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128,78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95%。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3,2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3,18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1%。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45,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6%;反对4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弃权2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634%;反对4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67%;弃权2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8%;反对4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185%;反对4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29%;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2,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6%;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875%;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9%;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2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254%;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9%;弃权2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0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41,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8%;反对4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00%;反对4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14%;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5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反对4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弃权2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08%;反对4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90%;弃权2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1,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4%;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441%;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9%;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0,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2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79%;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9%;弃权2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82%。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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