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5年11月6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405.46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要求,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3名激励对象授予433.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61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5年9月25日 2、授予数量:405.46万股 3、授予人数:190人 4、授予价格:11.6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后,在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缴纳激励款项的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36万股。因此,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93名调整为190名,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3.82万股调整为405.46万股。 7、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公司层面达到考核要求时,激励对象个人各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各考核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各考核年度个人考核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0月31日出具了《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德皓验字[2025]00000063号):截至2025年10月28日止,弘元绿能公司已收到190名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405.46万元,新增实收资本(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190人实际认购股份405.46万股,以货币缴存认股款人民币4,707.3906万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405.46万股,公司已于2025年11月6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股份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679,022,202股增加至683,076,802股。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杨建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杭虹女士、杨昊先生、李晓东先生、董锡兴先生、无锡弘元鼎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6,919,384股,持股比例为45.20%,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杨建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杭虹女士、无锡弘元鼎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昊先生、李晓东先生及董锡兴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变动至44.9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七、本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