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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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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66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12月10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无锡东和欣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上述《担保函》的出具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本金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8.5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二)及第9.8.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自2025年9月26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奥维”,证券代码仍为“002231”,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公司股票不停牌。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及日涨跌幅限制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证券简称:仍为“*ST奥维”; 3、证券代码:仍为“002231”; 4、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始日:2025年9月26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不停牌; 6、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4年12月10日,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无锡东和欣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保理出具了《担保函》,为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函》的出具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本金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8.5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二)及第9.8.2条的规定,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自2025年9月26日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前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后的年度报告数据显示,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29,129.10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28,822.5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11.4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836.7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一)及(三)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东和欣因涉及诉讼事项导致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金属制品加工业务处于停产、停工状态,且预计三个月内无法恢复。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四)、(五)、(六)及(七)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前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详见《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四、公司股票交易不存在其他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除上述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中披露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五、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已采取及将要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业务规划方面 公司将进一步巩固现有业务及客户并积极开发新客户,同时优化管理、削减开支、控制成本、增强业务盈利能力,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运营。公司主要产品仍可以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产品参与销售并向军工集团及其他行业客户等进行销售。公司将克服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带来的困难,积极拓展军工集团及铁路、林业、电信等行业客户。 2、优化债务结构 公司将继续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加流动资金供给,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资本结构的稳定性,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3、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不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4、团队搭建和人才引进 未来,公司将以持续扩大业务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开放的激励机制优势,持续引入行业人才,以人才为根基,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将在2025年持续加强通信设备制造及金属制品业务开发,加快已有项目履约进度,加快应收账款催收力度,提升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及净利润水平,搭建高效业务团队,引进行业人才,以提高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 5、强化资金管控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资金管控措施,严格执行资金计划,继续加强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和配置,从回款和支付两个维度对公司的资金情况进行密切监控,整体规划和统筹各项目可用资金,确保资金回笼效率与资金支付节奏相匹配,保证营运流动性稳定。 6、及时收回被占用资金 为进一步有效解决上海东和欣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尽快完成占用资金的追偿工作,公司将继续积极与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沟通,要求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尽快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持续督促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7、积极解除公司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公司将积极与中财保理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行协商,主张无锡东和欣出具的《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如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且无锡东和欣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六、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上述规定所述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电话:024-83782200 邮箱:bailihai@allwintelecom.com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 6 号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67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公示信息查询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第一时间向上海东和欣进行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上海东和欣回复。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名称: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10107729504887N 执行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杭仲01调字第636号 案号:(2025)沪0117执8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杭仲01调字第636号调解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相关情况 据公司了解,上述被执行的案件为上海东和欣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5,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5,000万元融资款到期后,东台东锋浩未履行相应债务。中财保理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相关方签署了《(2025)杭仲01调字第636号调解书》。《(2025)杭仲01调字第636号调解书》签署后,东台东锋浩仍未履行相应债务,上海东和欣亦未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因此,中财保理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海东和欣及其关联方仍有18,607.30万元资金占用款尚未偿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东和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导致公司收回资金占用款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奥维 公告编号:2025-068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条(一)及(三)的规定,自2025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25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476,179.4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066,868.7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5,749,424.24元。如公司2025年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奥维,证券代码:002231)交易价格于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5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近期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25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476,179.4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066,868.7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5,749,424.24元。如公司2025年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无锡东和欣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5,000.00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本金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8.55%。公司在一个月内未能解决违规担保事项,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相关方的核实函及回函。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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