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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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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普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51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裁沈文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207名,代表股份261,864,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7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名,代表股份23,990,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1名,代表股份237,874,5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95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00名,代表股份4,889,9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14,1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8名,代表股份4,875,7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通过现场结合视频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出席或列席的人员有董事兼总裁沈文明先生、董事许锦力先生、独立董事李震东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张剑峰先生、孔静雅女士、何瑞东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周震先生、副总裁牛景昌先生、财务总监兼副总裁蒋仕宝先生、副总裁何兆龙先生。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等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978,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9%;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3,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00%;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40%;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978,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9%;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03,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00%;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40%;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968,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0%;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714%;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40%;弃权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946,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5%;反对2,811,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8%;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13,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9%;反对1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普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调整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调整情况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许锦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许锦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去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许锦力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许锦力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许锦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许锦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许锦力先生当选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1.辞职报告; 2.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特此公告。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26日 附件:许锦力先生简历 许锦力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6月生,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CEIBS)EMBA,高级工程师。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人事处副处长,华民智能卡(摩托罗拉智能卡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管理研究中心总经理、楼宇科技事业本部总经理助理,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2年1月起任公司董事,2025年8月12日起任公司工会主席。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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