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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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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ST阳光 公告编号:2025-L6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
  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
  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7人、代表股份243,742,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50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 人,代表股份8,28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0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3人,代表股份235,461,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398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3人,代表股份12,990,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32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3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0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2人,代表股份10,690,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256%。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副总裁扶金龙先生任职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董事且持有公司1,35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8%,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8,121,96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82%;反对4,141,49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7086 %;弃权129,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719,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259%;反对4,141,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811%;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7,494,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68%;反对6,118,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2.5103%;弃权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74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9063%;反对6,118,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1007%;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7,468,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7.4262%;反对6,144,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2.5209%;弃权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716,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069%;反对6,144,4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001%;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9,514,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55%;反对4,098,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6815%;弃权1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76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1%;反对4,098,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508%;弃权1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3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9,50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26%;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6763%;弃权14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755,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999%;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31%;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9,507,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2626%;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6763%;弃权14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755,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999%;反对4,085,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31%;弃权1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9,499,9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94%;反对4,078,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3%;弃权16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747,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414%;反对4,078,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969%;弃权1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17%。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39,445,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70%;反对4,133,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6957%;弃权16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693,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9204%;反对4,133,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8172%;弃权16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25%。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恒瑜、程彬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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