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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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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25-026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在公司1605会议室召开,以现场加视频会议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孙伟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行长助理的议案》; 聘任杨超先生为本行行长助理,任职期限同本届董事会期满。 杨超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简历 杨超先生: 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张家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泗港办事处信贷员,信贷科商业信贷专管员,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计划信贷科副科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社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金融部总经理,信用卡与消费金融部总经理,即墨支行行长,云龙支行行长,南通分行行长,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杨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杨超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839 证券简称:张家港行 公告编号:2025-02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商银行十九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23,652,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444,344,974 股的 41.8784%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0,191,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27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461,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0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提案3、4、5、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上述议案中部分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郭丰雷、何志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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