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除独立董事常明先生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7号楼5层我爱我家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裁谢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4人,代表股份数量562,090,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6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量541,028,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6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92人,代表股份数量21,062,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42%。 4.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92人,代表股份数量21,062,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42%。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提案。其中议案1-3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程晨、张璇;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