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9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5-035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南楼15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5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4,122,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756%。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8,565,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5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56,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0%;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计5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285,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72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56,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0%。
  上述统计结果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联泓(山东)化学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92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7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90,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6%;反对7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1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905,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8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69,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5%;反对8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9%;弃权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