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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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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5-058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公司继2021年、2022年实施第一次和第二次回购股份计划后,2022年7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启动第三次回购股份计划。
  截止2022年10月16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A股股份39,902,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61%,占现在公司总股本的1.69%。本次回购股份用途为“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及出售,其中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注销及用于二级市场出售的股份数额,分别不超过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已回购股份一直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证券账户:B884876787)。
  2025年8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2025年8月26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将对已回购39,902,000股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364,852,045股变更为2,324,950,04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364,852,045.00元变更为2,324,950,045.00元。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信息披露报纸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依法通知债权人相关情况
  上述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三、债权人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申报时间: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10月10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地址:上海市红松东路1116号上海虹桥元一大厦5楼 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及邮箱:021-62478900、chizhiqiang@greattown.cn;邮政编码:201103。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5-057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8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三楼会议室1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郑国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郑国强先生出席现场会议,董事俞培俤先生、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冷文斌先生,独立董事郑启福先生、陈金山先生、田新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武遮敏女士出席现场会议,监事董云雄先生、梁婧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3、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律师、杨舒雅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8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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