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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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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预先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为314.75万元,合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71,976.88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的《伯特利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的《伯特利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股票简称:伯特利 股票代码:60359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员工持股计划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4、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5、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伯特利”)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25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94.6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4,494.60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借贷等财务资助。
  4、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伯特利A股股票,股票总数1,8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2968%。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7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36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60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3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48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20%;
  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60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50%。
  6、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7、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负由员工自行承担。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本员工持股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
  第一章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坚定发展信心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共享机制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善激励体系
  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所有持有人均须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中层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36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市场禁入措施;
  3、最近36个月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加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94.6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4,494.60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计划参与人数为不超过25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以其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参加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94.6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4,494.60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及份数根据参与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而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参加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及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伯特利A股股票,股票总数1,8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2968 %。
  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2024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5年1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2025年1月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68%,回购最高价格55.72元/股,回购最低价格32.65元/股,回购均价43.39元/股,成交总金额7,809.866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截至2025年7月30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1,8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2968%。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价格和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为下列价格孰高值: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23.90元/股,其中,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24.97元/股,其中,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定价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账户股票的价格为24.97元/股。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7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或过户完毕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过户完毕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36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60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3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48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20%。
  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60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出售所购买的标的股票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限。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依据持有人各年度的最低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最终考核结果确定解锁系数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员工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的股票系数如下:
  ■
  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若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对持有人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后已作出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公司根据公司规定重新考核。若重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1)处理;已解锁但尚未出售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2)处理,已解锁且已出售的部分,持有人应将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架构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二、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更换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审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含20%)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5个自然日书面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项、第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单位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7、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五)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含20%)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三、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召集持有人会议;
  2、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或非交易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对应的股东权利;
  5、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6、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并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7、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若有);
  8、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进行清算和财产分配;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回收、转让、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10、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1、负责与公司的沟通联系事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12、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13、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4、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个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做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四、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
  2、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持有人承诺,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将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具体方式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如因持有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有人同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从应支付给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损失金额,如相应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金额的,则持有人应当另行向公司赔偿剩余金额。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成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拟定及组织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确认认购份额等;
  3、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4、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的延长和缩短;
  5、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通过并提交的决议;
  7、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买的,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延长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8、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9、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未列明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10、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六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及转让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五)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及/或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员工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6、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7、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但尚未出售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且已经出售的,对于其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应当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八)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本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十一)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持有人会议未作出有效的延长存续期的决议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且完成全部权益归属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除前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八章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于2025年8月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1,800,000股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以2025年7月31日收盘数据(47.14元/股)预测算,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3,990.6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则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章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关于草案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6、发出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通知。
  7、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10、本员工持股计划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过户。在完成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5-053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13,5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13,5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8月6日。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年8月12日,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骆美化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7)。
  4、2019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年12月4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3.5万股。
  6、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的方式公示了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0年7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万股。
  8、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
  12、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2024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已就相关议案向董事会提出了建议,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已就相关议案向董事会提出了建议,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
  注:上述数据统计时间节点均以对应的解除限售上市日为基准。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第三个限售期于2025年7月21日届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60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3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0,651.082万股的0.04%。具体如下:
  ■
  注: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实施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完毕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25万股增加至21.35万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8月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13,500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范性文件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此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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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登记程序。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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