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7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5-040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监事会于2025年7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2. 2025年7月16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3.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
  4. 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1,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17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5-039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董事会于2025年7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2. 2025年7月16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3.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
  4. 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1,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营层2025年度及部分副职2024-2026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黄作为、全喜红作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5-042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1,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8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68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1,084,701.1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58,915,298.82元。以上资金已于2020年7月6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494号《验资报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5,891.53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487,423.37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6,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2025年4月1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84,5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详见公司2025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提前归还部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告》(编号:2025-013)。
  2025年7月15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中的101,500万元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详见公司2025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告》(编号:2025-038)。
  至此公司已将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在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证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1,5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
  公司为钢铁企业,产销规模较大,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且公司每年在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环保等各方面投入资金较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减少财务支出。经测算,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计算,本次使用101,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为公司节约利息约3,045万元。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及时足额归还至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已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预留出富余资金使用额度;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建设需要,实际投资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归还该部分资金,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25-041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8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68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1,084,701.1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58,915,298.82元。以上资金已于2020年7月6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49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5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70600361920013588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靓、袁业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