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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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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5[03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7月8日以专人书面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以书面方式召开。公司监事会主席孙湘一先生、监事吴月华先生、职工监事庄婕女士审议了会议议案并表决。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监事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并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同意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金额和价格范围内收购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书面授权人开展具体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子公司协议受让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通控股3,900万股股份,本次交易对价为124,800,000元,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子公司协议受让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安通控股17,850万股股份,本次交易对价为571,200,000元,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5[032]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陶武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陶武先生因工作调整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陶武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尽快完成新任董事的补选工作。陶武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陶武先生已完成了工作交接。
  陶武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做出了宝贵贡献,董事会谨对其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5[033]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2025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书面发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以书面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并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书面授权人开展具体交易。董事会同意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就本次收购出具的承诺函。
  董事长冯波鸣先生、副董事长刘振华先生、董事余志良先生、曲保智先生为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子公司协议受让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通控股0.92%的股份(即3,900万股),交易对价为124,800,000元,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董事长冯波鸣先生、副董事长刘振华先生、董事余志良先生、曲保智先生为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子公司协议受让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安通控股4.22%的股份(即17,850万股),交易对价为571,200,000元,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董事长冯波鸣先生、副董事长刘振华先生、董事余志良先生、曲保智先生为关联董事,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前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同意此项关联交易,并同意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5[035]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通控股”)的股份。由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招商局集团”)控制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港口”)、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其他一致行动人”)均为安通控股的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方共同投资。
  ●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持有的安通控股0.79%的股份(即3,333.3334万股),交易价格为3.18元/股,交易对价为106,000,002.12元。
  ●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于2025年7月11日与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资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化资管持有的安通控股1.96%的股份(即8,290.8988万股),交易价格为3.20元/股,交易对价为265,308,761.60元。中化资管、中外运集运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企业,本次协议转让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
  ●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于2025年7月11日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招商港口持有的安通控股0.92%的股份(即3,900万股)、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持有的安通控股4.22%的股份(即17,850万股),交易价格为3.20元/股,受让股份比例合计为5.14%,交易对价合计为696,000,000元。由于招商港口与公司同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企业,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的董事长缪建民先生同时担任资管计划主要委托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银行”)的董事长,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关联交易涉及金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披露的其他交易以及本次交易外,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其他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中外运集运与东方资产的上述大宗交易已经完成。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上述协议转让尚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除此之外,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上述协议转让以及中外运集运与招商港口、资管计划的上述协议转让均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能否完成尚有不确定性。
  ● 作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除上述交易外,中外运集运拟自202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7.2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3.20元/股(含本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的股份;同意中外运集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招商港口持有的安通控股0.92%的股份(即3,900万股),交易对价为124,800,000元;同意中外运集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资管计划持有的安通控股4.22%的股份(即17,850万股),交易对价为571,200,000元。
  根据董事会决议授权,中外运集运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东方资产持有安通控股0.79%的股份(即3,333.3334万股);于2025年7月11日与中化资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化资管持有的安通控股1.96%的股份(即8,290.8988万股);于2025年7月11日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招商港口、资管计划合计持有安通控股的5.14%的股份(即21,750万股),其中招商港口持有安通控股0.92%的股份(即3,900万股)、资管计划持有安通控股4.22%的股份(即17,850万股)。
  由于招商局集团控制的招商港口、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安通控股的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方共同投资。同时,中外运集运受让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企业招商港口持有的安通控股3,900万股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的董事长缪建民先生担任资管计划主要委托人招商银行的董事长,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中外运集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资管计划持有的安通控股17,850万股股份为关联交易。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前,公司四位独立董事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冯波鸣先生、刘振华先生、余志良先生、曲保智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除上述交易外,中外运集运拟自202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7.2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3.20元/股(含本数)。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披露的其他交易以及本次交易外,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其他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1. 招商港口及其他一致行动人
  招商港口、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控制的企业,本公司与招商港口及其他一致行动人的关联关系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 资管计划委托人
  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包括招商银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的董事长缪建民先生担任招商银行的董事长,本公司与招商银行的关联关系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 招商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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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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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
  4. 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
  5. 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
  6.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7.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为资管计划的主要委托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关联人均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交易标的:安通控股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外运集运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方式以106,000,002.12元交易对价受让东方资产持有的安通控股0.79%的股份(即3,333.3334万股);与中化资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265,308,761.60元交易对价受让其持有的安通控股1.96%的股份(即8,290.8988万股),并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696,000,000元总交易对价受让招商港口、资管计划合计持有的安通控股5.14%的股份(即21,750万股)(其中招商港口持有安通控股3,900万股、资管计划持有安通控股17,850万股)。
  因中化资管与中外运集运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作为同一控制企业,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因招商港口、资管计划合计转让股份比例超过5%,故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
  中外运集运与东方资产的上述大宗交易已经完成。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上述协议转让尚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除此之外,上述协议转让均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能否完成尚有不确定性。
  上述交易完成后,中外运集运合计取得安通控股7.89%的股份(即333,742,322股),与其一致行动人招商港口、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持有安通控股583,852,868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合计为13.80%,本次交易构成关联方共同投资。
  2. 安通控股的基本情况
  ■
  3. 安通控股的主营业务
  安通控股以市场需求为中心,以集装箱航运物流为核心,通过整合水路、公路、铁路等运输资源,以数字智能科技驱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绿色、经济、高效、安全的集装箱全程物流解决方案,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生态圈的共建共享、互惠互通,促进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
  4. 安通控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注: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2025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 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外运集运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3.18元/股受让东方资产持有的安通控股0.79%的股份,上述大宗交易价格系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中外运集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3.20元/股受让中化资管持有的安通控股1.96%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3.20元/股受让招商港口、资管计划合计持有的安通控股5.14%的股份,上述受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安通控股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上述交易价格由中外运集运与东方资产、中化资管以及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相关规定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5年7月11日,中外运集运作为受让方与中化资管作为出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外运集运受让中化资管持有的安通控股1.96%的股份(即8,290.8988万股),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中化资管
  乙方(受让方):中外运集运
  2.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2,908,988股(占安通控股股份总数的1.96%)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经协商,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3.20元;交易总对价等于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265,308,761.6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总额”)。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0%,即265,308,761.60元。
  (2)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协助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4.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经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双方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其他适用内部决议)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可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①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协议;
  ② 甲方或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③ 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股份登记机构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④ 如果有权机关作出的限制、禁止完成本次交易的决定、禁令或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5.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如在守约方通知的30日内,违约方仍不能纠正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若相关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违约方还应给予守约方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
  (2)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或逾期协助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或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导致的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除外;如因甲方原因逾期30日仍未能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或逾期协助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的10日内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乙方已支付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如甲方逾期退还的,甲方应当以应退未退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乙方应当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除外;如逾期30日仍未支付应付股份转让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的10日内按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扣除前述违约金后仍有剩余的,甲方应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后10日内将剩余款项一次性全额原路径退还至乙方账户,如甲方逾期退还的,甲方应当以应退未退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中外运集运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资管计划)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5年7月11日,中外运集运作为受让方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作为出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外运集运分别受让招商港口持有的安通控股0.92%的股份(即3,900万股)和资管计划持有的安通控股4.22%的股份(即17,850万股),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
  甲方一:招商港口
  甲方二: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资管计划)
  乙方(受让方):中外运集运
  2.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一及甲方二同意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9,000,000股(占安通控股股份总数的0.92%)及178,500,000股(占安通控股股份总数的4.22%)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经协商,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3.20元;交易总对价等于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696,000,0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总额”)。其中,甲方一取得的交易总对价为124,800,000元,甲方二取得的交易总对价为571,200,000元。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生效之日且安通控股发布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0%。
  (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披露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4.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双方按照其公司章程或管理协议以及国资监管要求(如涉及)履行完毕决策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可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①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协议;
  ② 甲方或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③ 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股份登记机构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④ 如果有权机关作出的限制、禁止完成本次交易的决定、禁令或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5.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如在守约方通知的30日内,违约方仍不能纠正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按照其对应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若相关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违约方还应给予守约方全面、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
  (2)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或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但因乙方或国资监管、交易所等有权机关意见或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甲方原因导致的未能按时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除外;如逾期30日仍未能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或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的10日内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无需叠加支付滞纳金并同时退还乙方已支付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等合法孳息,如甲方逾期退还的,甲方应当以应退未退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的,乙方应当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甲方或国资监管、交易所等有权机关意见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除外;如逾期30日仍未支付应付股份转让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的10日内按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扣除前述违约金后仍有剩余的,甲方应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后10日内将剩余款项一次性全额原路径退还至乙方账户,如甲方逾期退还的,甲方应当以应退未退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4)甲方一与甲方二分别以其取得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础计算及承担其违约责任。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定价原则进行定价,交易价格合理,不会对公司目前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对外投资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预计不会对公司及股东中长期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该等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独立性。
  除上述交易外,中外运集运拟自202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7.2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3.20元/股(含本数)。作为上述增持计划的一部分,在未来12个月内,中外运集运可能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受让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所控制其他企业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该等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招商局集团合计持有安通控股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完成的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安通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未来中外运集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安通控股的发展需要对安通控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或有下一步的计划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除本次交易及上述增持计划事项外,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安通控股股份的计划。因招商港口与其他一致行动人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安通控股的股东,如中外运集运进一步增持安通控股股份,仍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如具体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方,预计构成新增关联交易。若中外运集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处置安通控股股份,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并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同意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的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书面授权人开展具体交易。董事会同意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就本次收购出具的承诺函。
  关联董事冯波鸣先生、刘振华先生、余志良先生、曲保智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关于子公司协议受让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招商港口持有的安通控股0.92%的股份(即3,900万股),交易对价为124,800,000元;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关联董事冯波鸣先生、刘振华先生、余志良先生、曲保智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关于子公司协议受让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安通控股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资管计划持有的安通控股4.22%的股份(即17,850万股),交易对价为571,200,000元;同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关联董事冯波鸣先生、刘振华先生、余志良先生、曲保智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公司四位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前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2025年7月11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项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交易本身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交易定价合理;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该项表决情况: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披露的其他交易以及本次交易外,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其他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2日
  ● 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第十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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