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润泽科技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南方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一一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并聘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南方润泽科技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南方润泽科技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南方润泽科技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本基金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前述主体外符合《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和《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第二十七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四)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 ■ ■ ■ ■ (一)润泽发展 1、基本情况 根据润泽发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下同。最后查询日期:2025年6月24日。除本核查报告特别说明外,本核查报告中列示网址的查询日期均为2025年6月24日。)的公示信息,润泽发展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润泽发展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润泽发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基金募集注册总份额数是10亿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润泽发展拟认购数量为34,000万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4%。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润泽发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润泽发展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润泽发展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润泽发展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润泽发展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润泽发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东方资管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方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东方资管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J0003H1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东方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资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东方资管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方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资管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东方资管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方资管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东方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证券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李子园 1、基本情况 根据李子园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李子园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李子园提供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9649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李子园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李子园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李子园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因此,李子园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李子园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李子园出具的承诺函,李子园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李子园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李子园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李子园出具的承诺函,李子园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李子园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李子园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李子园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恩泽私募(代表恩泽润泽私募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恩泽私募提供的《恩泽润泽智算先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恩泽润泽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