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战略配售资格 芜湖元康是2018年3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7593,其管理的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芜湖元康(代表元康瑞景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五)陆家嘴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陆家嘴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陆家嘴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核发的流水号为K0041H237020001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陆家嘴信托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陆家嘴信托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陆家嘴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六)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信托提供的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的《建信信托-睿驰组合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建信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信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34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建信信托(代表睿驰组合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七)招商平安资产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招商平安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0701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招商平安资产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招商平安资产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相关证明,招商平安资产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因此,招商平安资产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平安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招商平安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招商平安资产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平安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平安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招商平安资产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招商平安资产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平安资产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招商平安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八)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华能信托提供的北诚瑞驰2号信托的《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北诚瑞驰2号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能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华能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能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于2021年9月23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4H25201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北诚瑞驰2号信托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能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十九)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信达澳亚提供的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的《信澳中银元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信达澳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信达澳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信达澳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2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0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信达澳亚(代表中银元启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粮信托提供的腾飞3号信托计划的《中粮信托-腾飞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腾飞3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中粮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粮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粮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4年1月3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72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腾飞3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一)首源欣荣 1、基本情况 根据首源欣荣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首源欣荣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首源欣荣提供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北京审字(2025)第0202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首源欣荣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首源欣荣提供的承诺函及投资经历的相关证明,首源欣荣具有2年以上基金投资经历。因此,首源欣荣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首源欣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首源欣荣出具的承诺函,首源欣荣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首源欣荣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首源欣荣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首源欣荣出具的承诺函,首源欣荣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首源欣荣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首源欣荣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首源欣荣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二)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建信资本提供的锦绣8号资管计划的《建信资本锦绣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锦绣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建信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信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建信资本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1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6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锦绣8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建信资本(代表锦绣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三)中华联合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联合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华联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华联合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07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中华联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华联合出具的承诺函,中华联合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华联合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华联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华联合出具的承诺函,中华联合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华联合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华联合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华联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十四)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财富提供的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的《国寿财富稳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国寿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财富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6月2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76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属于《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寿财富(代表国寿财富稳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上海源泰事务所关于南方万国数据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