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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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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3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6日(星期四)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7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98,695,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97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79,465,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5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230,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97,576,5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5%;反对675,9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5%;弃权44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提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7,575,9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3%;反对676,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44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该提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7,572,8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5%;反对676,6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44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该提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97,495,6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2%;反对1,094,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5%;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该提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97,449,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5%;反对1,180,2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0%;弃权6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该提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97,04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6%;反对1,234,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9%;弃权5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该提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97,374,0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7%;反对1,231,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8%;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该提案获通过。
  关联股东张丹丹女士回避了对第6项提案的表决,因此张丹丹女士所代表的公司股份354,500股不计入第6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东雪、吴卓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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