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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美诺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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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5-078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美诺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调整“美诺转债”转股价格。 “美诺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25.73元/股 “美诺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25.68元/股 “美诺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5年6月25日 “美诺转债”2025年6月17日停止转股,2025年6月25日起恢复转股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7 号)核准,2021年1月14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5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共发行52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2021年2月4日起,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美诺转债”,转债代码“113618”。 “美诺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7年1月13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7.47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截至2025年5月28日,公司总股本219,828,26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991,413.35元(含税)。如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实际权益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根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美诺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美诺转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因此,“美诺转债”此次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一)转股价格调整规定和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在“美诺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美诺转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本次“美诺转债”的转股价格依据上述派送现金股利:P1=P0-D的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即此次调整前转股价格P0=25.73元/股, 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5元(含税),因此“美诺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当前的25.73元/股调整为25.68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三)停止、回复转股时间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美诺转债”于2025年6月17日停止转股,2025年6月25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5-079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天康”)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相关信息 (一)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100mg 1、药品名称: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 2、剂型:片剂 3、规格:按沙库巴曲缬沙坦计:100mg(沙库巴曲49mg/缬沙坦51mg) 4、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5、注册分类:化学药品4类 6、受理号:CYHS2400275 7、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54480 8、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30年06月09日 9、上市许可持有人: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10、生产企业: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11、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二)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200mg 1、药品名称: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 2、剂型:片剂 3、规格:按沙库巴曲缬沙坦计:200mg(沙库巴曲97mg/缬沙坦103mg) 4、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5、注册分类:化学药品4类 6、受理号:CYHS2400276 7、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54481 8、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30年06月09日 9、上市许可持有人: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10、生产企业: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11、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药品适应症:用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慢性心力衰竭。 2024年1月20日,美诺华天康就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向国家药监局首次提交国产药品注册的申请并获得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投入研发费用为人民币1,108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国内主要生产厂家包括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等(药智网数据显示)。2024年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全球销售额为221.52亿美元,其中中国销售额为5.12亿美元(据IMS数据统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获得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证书》,标志着公司获得了该药品在国内市场生产、销售的资格,提升了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丰富了公司抗心衰产品管线。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该药品未来销售情况可能受到政策变化、市场需求、同类型药品市场竞争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5-077 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9,828,267股为基数(截至2025年5月28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991,413.35元(含税)。如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实际权益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5元,派发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916065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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