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41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增加至“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除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以外,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2.本次增加回购A股股份资金来源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额度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为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进公司A股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公司A股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基于2025年4月9日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A股股份,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30,000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11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按照上述用途实施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上述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5年4月10日、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公告编号:2025-019号、2025-031号、2025-032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完成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暂未进行股份回购。 二、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公司符合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的条件。 为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增加至“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除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以外,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贷款事项已取得的银行批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且不超过本次股份回购总金额的90%。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贷款用途:专项用于回购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份。 具体事宜以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 四、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公司A股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增加至“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除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以外,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通知》的相关精神,公司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增加回购A股股份资金来源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本次股票回购贷款额度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后续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4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案要点提示: 1.分红年度:2024年度;分红类型:年度。 2.分配方案:分配总额固定。 3.A股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1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25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1日;B股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3日。 4.A股除权前总股本881,733,881股,B股除权前总股本148,189,834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完成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暂未进行股份回购。 5.A股每10股派息(含税):3.30元;现金分红总额:290,972,180.73元;除权后总股本:881,733,881股。 B股每10股派息(含税):3.30元;现金分红总额:48,902,645.22元;除权后总股本:148,189,834股;派息汇率:港元:人民币=1:0.9288。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29,923,7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874,825.9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配后,母公司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73,865,183.4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变动的,公司保持分配总额不变,按照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25年4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29,923,715股(其中A股股本为881,733,881股;B股股本为148,189,8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97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3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2.97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3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5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港元:人民币=1:0.9288])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1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6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至2025年6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2.截至2025年6月13日(最后交易日为2025年6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B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25年6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2025年6月13日办理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说明:(1)上述表格中,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股份为其收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代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的股改对价。2008年8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将美菱集团所持3,435.9384万股国家股(其中包含美菱集团在公司股改中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的336.0329万股国有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控股”)。2016年3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将公司原股东兴泰控股持有的本公司49,477,513股国有股份(包括:已持有的47,823,401股,及尚未收回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1,654,112股)无偿划转至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集团”)。因此,美菱集团收到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股份及其相应的分配权益应无偿划转给合肥产投集团。截至目前,美菱集团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股份合计1,654,112股尚未完成划转,其中:美菱集团已收回的代垫公司股份为1,141,053股;尚未收回的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代其他暂不流通股股东垫付的股份为513,059股。公司及美菱集团将积极配合合肥产投集团进行股权划转。 (2)上表股东中除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为流通股股份外,其它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为首发前限售股股份。 (3)上述A股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6日一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化。 七、其他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B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获取完税证明的,请于2025年6月28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税务局申请。 2.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5年6月28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八、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2.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3.咨询联系人:肖莉、方鑫 4.咨询电话:0551-62219021 5.传真电话:0551-62219021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4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2025年4月9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A股股份,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30,000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11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6个月内按照上述用途实施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公司A股股份资金来源的议案》,为充分利用国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将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增加至“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等)”。除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以外,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已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具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专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且不超过本次股份回购总金额的9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事宜以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 上述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25年4月10日、5月9日、6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公告编号:2025-019号、2025-031号、2025-032号、2025-041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尚未完成A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暂未进行股份回购。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于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