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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公告编号:临2025一030 |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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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3,103,7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103,75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3日。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27日,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和七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司通过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4月20日,公司发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临2022-006号),公司收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43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年5月9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和登记情况 5、2022年5月10日,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和七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2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64.5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 6、2022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2年5月24日,公司发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3年6月29日,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和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明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7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8、2023年8月11日,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和七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3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31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0月31日实施完毕。 9、2024年1月12日,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七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26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26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3月26日实施完毕。 10、2024年3月11日,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和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3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3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5月20日实施完毕。 11、2024年10月28日,公司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月21日实施完毕。 12、2024年11月21日,公司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月21日实施完毕。 13、2025年3月28日,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本次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实施完毕。 (四)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14、2024年5月20日,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5名激励对象所持共3,314,8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情况如下: ■ 15、2025年5月21日,公司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所持共3,103,75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情况如下: ■ 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5月20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5月20日届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1、授予日:2022年5月10日 2、登记日:2022年5月20日 3、解除限售数量:3,103,750股 4、解除限售人数:200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20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03,75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2%,具体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6月3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103,750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为13%,需要保留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20%的股票限售至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注: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中包含已经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回购注销但尚未实施完毕的60,300股限制性股票。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了被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本次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建议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及上市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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