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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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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5-02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股东陈大魁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号),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陈大魁先生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7,173,3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具体内容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25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号),陈大魁先生于2025年5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共计566.6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05,779,387股的比例为0.6256%,具体内容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号),陈大魁先生于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共计1,391.3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05,779,387股的比例为1.5361%,具体内容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陈大魁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其于2025年5月14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共计479.33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05,779,387股的比例为0.5292%。 目前,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陈健先生、陈群英女士因亲属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减持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7.403%,本次减持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8738%,本次股份变动触及占公司股本总数比例1%的整数倍。 一、股东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 ■ 注1:上述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注2:公司股东中尚有陈健先生(与陈大魁先生为父子关系)持有公司股份4,769.0329万股,陈群英女士(与陈大魁先生为兄妹关系)持有公司股份22.11万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2人与陈大魁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3人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 二、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情况: ■ ■ ■ 三、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及其证券账户成交对账单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5月20日,公司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505200000010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了确保嘉兴银行平湖支行的债权实现,愿意为众立合成材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本次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的主债权:公司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依据主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5年5月20日至2027年5月20日。 公司知晓并同意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用途包括借新还旧。 保证期间: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 若单笔债务约定债务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其他说明: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因此众立合成材料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93,98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202505200000010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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