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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除监事丁泉、职工监事尹鸿军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监事丁泉、职工监事尹鸿军 投弃权票的理由:监事丁泉因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资产大额减值,股东诉讼风险、内控及财务制度风险、控参股企业失控等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人不能确保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审慎原则,对该议案投弃权票。职工监事尹鸿军因公司存在诉讼风险与违规对外担保问题,可能影响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且责任认定与风险处置尚未明确。因本人右腿意外严重骨折,无法正常开展实地调研、数据核对等必要的审查工作,难以全面掌握季度报告所涉及事项的全部情况。按照审慎原则,对该议案投弃权票。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公司2024年开展的贸易业务,参照证监会对公司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根据初步核查结果,对公司2024年开展的贸易业务中,与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存在资金流水高度关联的贸易业务的营业收入、利润进行了更正。同时,公司2024年因贸易业务预付款项退回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中,部分间接来自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公司对2024年期间间接来自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收取并确认为收入、利润的资金占用费进行了更正,致使本表上述财务数据与披露的同期定期报告数据存在差异。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辞职 报告期内,监事会主席王君选、独立董事宋天革和董事王建及副董事长孙明涛分别申请辞去公司相关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8日、3月7日、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015、016)。 (二)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的进展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新增2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案金额888.37万元;新增3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涉金额4,641.82万元;新增1起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件,案涉金额5,324.66万元,新增1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涉金额8,221.64万元;新增1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涉金额360万元。公司作为原告,以章程修订决议无效为由,起诉赤峰启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辉铝业”),并将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除以上新增诉讼外,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与上海中开国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贸易商贸易合同纠纷、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资产权益收购协议》、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等案件的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3日、4月19日、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018、033)。 (三)与远景能源合资建设302、303码头及低温绿氨储运项目 为加快302、303码头及低温绿氨储运项目建设,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公司以302、303码头在建工程及土地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约1.6亿元,与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占比49%,具体出资额以评估价格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四)公司股票存在退市风险 1.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 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2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4年11月再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查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事先告知书》《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2020年以来“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5条,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3.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 参照证监会对公司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的调查结果,公司通过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继续开展的贸易业务进行初步核查,其中与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存在资金流水高度关联的贸易业务资金占用余额已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若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将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交易类强制退市风险 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出现大额亏损,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综合以上风险因素,对公司未来股价走势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受公司基本面和市场情绪低迷影响,公司股价持续在低位徘徊,B股股价现已跌破1元,若后续A股股价下跌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可能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存在三种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一是,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情形;二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三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9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 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外,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已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2025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将在2025年年报披露后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4 条规定: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六)大额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回收风险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形成逾期款项金额合计21.71亿元,已按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1.68亿元。该逾期款项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 (七)股权结构变动风险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股东西藏海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85,710,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7%,其中, 285,700,000股被司法标记,10,725股被司法冻结,叠加199,555,500股被轮候冻结。股东西藏天圣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20,220,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414%,其中,405股被司法冻结,120,220,000股被司法标记。若后续司法程序推进导致以上股东股份被强制执行,可能引发公司股权结构或治理结构变动。 (八)诉讼索赔的风险 公司存在部分未结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若公司无法及时履行判决执行义务或与诉讼对方达成相关和解协议,相关资产可能面临被查封、冻结或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日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由于公司2018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基于该情况,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一旦法院判决,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面临诉讼索赔风险。 (九)违规担保风险 经自查,公司与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因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签署的《资产权益收购协议》,未经过公司经营层、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从未披露有权机关审议同意签署上述《资产权益收购协议》。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裁刘辉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抚顺银行开发区支行签署了2份银行贷款的《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未公开披露。 公司与辽西发展、银团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行)、锦国投就航道改扩建工程金融借款签署相关《协议书》,并向银团贷款人出具《承诺函》,上述《协议书》和《承诺函》具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性质,并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以上行为构成违规担保,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且相关担保责任尚未解除。 (十)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末,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人民币73.02亿元,当前公司已面临短期债务集中偿付压力,部分银行账户遭受冻结,若不能及时优化资本结构,将持续承受显著偿债压力。后续银行、供应商款项逾期可能引致诉讼增加,将会加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丁金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壮 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壮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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