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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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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资产出售
  公司与安道麦股份于2021年5月31日完成安道麦辉丰51%股权的交割。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已取得转让安道麦辉丰江苏公司和安道麦辉丰上海公司股权转让款合计97,390.91万元 。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立案受理通知》(上国仲立 (2024) 903)。因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及《关于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项下部分延期支付条件已达成,但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未付款,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等款项合计4,691.95万元。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书》,要求公司按照《股权购买协议》及《关于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安道麦辉丰江苏公司全额支付甲基膦酸二苯酯资产转让价款8,003,364.92元及资金占用费512,460.00元。
  2025年4月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国仲(2024)第673号),仲裁庭裁定要求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公司交割调整款、2,4-D酯延期款、粉唑醇延期款甲羧除草醚延期款以及甲基磷酸二苯酯延期款本金共合计4,561.95万元,以及相关律师费、仲裁费等。
  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尚未收到延期支付款项。
  (二)诉讼事项进展
  1、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2046号,对许光挺、胡军、陈艳琴、肖明忠代表224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冀民申466 号】,对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等与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作出裁定,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3、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01民终9418号,关于瑞凯公司解散纠纷的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4、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编号:上国仲(2024)第673号),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购买协议》及《关于豁免及补充交割条件的协议》项下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定。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5、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裁决书(编号:上国仲(2024)第1292号),对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购买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项下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定。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其他诉讼事项详见公司2024年度报告之“第十节-十六-2-(1)”相关公告。
  (三)子公司有关情况
  江苏科菲特公司于2022年6月收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退出有关工作的通知》(大石办〔2022〕33号),根据该通知江苏科菲特公司被列为2022年度关闭退出企业,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相关退出方案尚未确定,公司将江苏科菲特公司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嘉隆化工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与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园区管委会以141,525,624.00元收储嘉隆化工公司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连云港化工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厂房、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抵减在协议订立前由园区管委会代嘉隆化工公司支付因拆除设备、处置危废、环境治理发生的款项16,610,801.29元后,剩余收储补偿款124,914,822.71元分三年付清,公司于2023年将江苏嘉隆公司作为终止经营列报。嘉隆化工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灌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0724破11号《决定书》,灌南县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嘉隆化工公司破产清算事宜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嘉隆化工公司当月将相关资料移交至破产管理人,自此嘉隆化工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内。
  致诚化工公司已于2023年5月30日完成税务和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并被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破产清算小组接管,公司已不再将致诚化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四) 其他相关承诺事项
  有关情况见《2024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十七“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之2“处置安道麦江苏公司和安道麦辉丰上海公司的相关承诺”和“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之(二)“相关业绩承诺说明”。截至本报告报出日,相关事项暂无新情况。
  (五)其他
  公司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3,342.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5%。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仲汉根先生未质押公司股份。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京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普国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京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普国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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