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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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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1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津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就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一、本案诉讼背景
  凯安瑞医药于2023年6月12日向中央药业提起诉讼,2023年8月8日中央药业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津02民初298号一审判决书,后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民终 2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后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均再次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10日、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30日、2024年3月28日、2024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及《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二、重审二审判决结果
  近日,中央药业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津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就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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