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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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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5-010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明持有公司股份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8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华亚平持有公司股份6,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76%,公司监事吴叶楠持有公司股份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98%。前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4年7月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明,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华亚平和监事吴叶楠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明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00,000股,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995%。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华亚平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00,000股,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994%。
  公司监事吴叶楠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0,000股,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50%。
  若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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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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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林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及/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核心技术人员华亚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除上述承诺外,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此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公司监事吴叶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如果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前述股东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林明、华亚平、吴叶楠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本公司及相关股东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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