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吉化工”)在2024年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500万元的银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额度议案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5年3月2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01091529】,公司为双吉化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 2025年3月27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石光最高字20250089】,公司为双吉化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2025年3月27日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石光综授字20250060】提供2,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 2、保证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双吉化工; 4、最高额保证:公司为双吉化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在2025年1月10日至2028年1月10日期间签署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提供1,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2、保证人: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双吉化工; 4、最高额保证:公司为双吉化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2025年3月27日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石光综授字20250060】提供2,0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计划授权范围内。董事会认为:双吉化工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公司本次为双吉化工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长远发展。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61,138.34万元(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8.1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52,324.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4.92%;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1,813.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2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