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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1日 星期五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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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产融公告编号:临2025-013
债券代码:185835、137510、138553、138914、115464、115561、115708、115965、115966、240204、240209、240327、240484、240563、240683、240684、240866
债券简称:22产融02、22产融03、22产融Y2、23产融04、23产融05、23产融06、23产融K1、23产融08、23产融09、23产融10、23产融11、23产融13、24产融02、24产融04、24产融05、24产融06、24产融08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暂合计人民币2,709,652,150.0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本案裁判结果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融”或“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9号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航产融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本金及利息并扣除期间分红,总价款暂计算为2,709,652,150.09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二)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投资”)原持股100%股东,2018年中航投资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征集增资意向方。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中航投资增资项目保证金3亿元,参与中航投资增资项目。
  2018年11月29日,原告、被告、中航投资及其他投资者签订《增资协议》。2019年3月28日,因个别投资者未能履行交割义务,原告、被告、中航投资及其他投资者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启动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启动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
  现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完成换股安排,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
  基于以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涉案双方对案件理解有差异,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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