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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5-009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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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5年2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号)。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号中铜大厦3222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孔德颂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2人,代表股份786,555,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5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37,479,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0人,代表股份149,075,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0人,代表股份149,075,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0人,代表股份149,075,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柴正龙先生、韩锦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柴正龙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116,2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6,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1157%。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柴正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韩锦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222,33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0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742,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1869%。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韩锦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不存在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情形,本次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事项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580,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 反对749,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弃权2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100,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8%; 反对749,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9%; 弃权2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3%。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宸以、张欣馨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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