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3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学大教育 公告编号:2025-015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存在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余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系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基本情况如下:
  1、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2024年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各金融机构具体授信品种、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费用标准、授信期限等以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协商签订的授信/用信合同为准。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2、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对象”)上述综合授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以签订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3、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公司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授信及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大信息”)
  的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对学大信息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分别申请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以及申请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及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
  在审批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学大信息提供担保余额为56,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学大信息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8,000万元;审批额度范围内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2,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23412949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1幢9层910室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金鑫
  6、注册资本:58,962.57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时间:2009年07月13日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教育咨询;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仪器仪表、玩具、工艺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计算机技术培训;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学大信息100%股权。
  10、学大信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
  单位:万元
  ■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学大信息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申请人: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
  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范围: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
  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以及
  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
  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
  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止。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债务人: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 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 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审批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实际已发生对外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6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年12月31日)的112.56%,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