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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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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1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0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0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至2025年3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5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23,199,4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10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9,617,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581,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8%。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581,9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4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581,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6,19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8%;反对6,7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0%;弃权2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74,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16%;反对6,7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21%;弃权2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6,189,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4%;反对6,7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0%;弃权29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7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151%;反对6,7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26%;弃权29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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