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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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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财务报表口径。
  10、锂源(印尼)目前经营稳定、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本次交易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1、最近12个月内(不含本次交易),公司通过锂源(亚太)增资锂源(印尼)的方式对印尼项目进行投资,锂源(印尼)的名义股本由792,094,209,653.83印尼盾增加至1,023,722,560,000.00 印尼盾。
  四、交易标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定价情况及依据
  目前锂源(亚太)持有标的公司1,023,622.56股股份,出资金额约合6,388.364449万美元,每股面值对应62.40美元,由于标的公司当前刚建成运营不久,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LGES每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标的公司255,930.64股股份,对应交易对价1,597.091112万美元,取得锂源(印尼)新股发行完成后20%的股权。
  2、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1、LBM NEW ENERGY (AP) PTE. LTD.
  2、PT LBM ENERGI BARU INDONESIA
  3、LG ENERGY SOLUTION, LTD.
  (LGES称为“投资方”,锂源(亚太)称为“控股股东”,锂源(亚太)与锂源(新加坡)合称为“现有股东”,锂源(印尼)称为“标的公司”;上述签署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二)本次发行和认购股份
  按协议约定各方同意,LGES拟以现金出资1,597.091112万美元,认购255,930.64股标的公司新发行的普通股,占锂源(印尼)新股发行完成后20%的股权比例。在满足认购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条件的前提下,投资方应以电汇方式将认购价款汇付至认购账户,该金额按约定汇率换算为印尼盾后的等值金额应计入投资方的名义股本。
  (三)交割
  本协议下拟定交易的完成(简称“交割”)应于所有先决条件被满足或豁免后的第15个营业日下午5点(韩国标准时间)或由各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时间或地点(简称“交割日”)通过电子文档交换和支付认购款的方式进行。
  (四)先决条件
  在交割前或交割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或由投资方/标的公司放弃):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投资方在本协议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考虑其中任何实质性或重大不利影响限定条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且正确的(于特定日作出的陈述和保证除外);
  2、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投资方在交割前或交割时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了要求其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3、交割日前未曾发生任何导致或合理预期可能导致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
  4、标的公司已完成所有必要的程序,包括依据适用的法律和公司章程取得董事会和现有股东(如适用)通过的决议,同意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发行并由投资方认购标的股份;修订公司章程以符合股东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因交割而增加公司的授权、发行及实缴股本;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放弃公司章程项下现有股东就根据认购协议向投资方发行标的股份而享有的任何及所有优先认购权;根据股东协议任命提名董事会成员,自劳工部批准日起生效;及批准认购协议及股东协议的签署及交付;
  5、标的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向投资方提供书面证明,证明控股股东已认购标的公司1,023,622.56股普通股,总认购价为6,388.364449万美元,以及标的公司生产设施已建设完成;
  6、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均未发布、订立、颁布或执行限制、禁止或阻止完成本协议下拟定交易的命令、中止令、法令、判决或禁令;
  7、已取得或给予所有必要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8、股东协议需由投资方、控股股东和标的公司签署并生效;
  9、投资方和标的公司之间已签订一期购销协议。
  (五)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中陈述和保证、承诺等相关条款,并依据赔偿等相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六)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所有事项,包括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七)争议解决
  在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的情况下,各方同意诚意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在三十(30)个日历日内的协商未能合理满足各方的要求,则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依据仲裁程序最终解决该争议、索赔或违约。
  六、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1、LBM NEW ENERGY (AP) PTE. LTD.
  2、PT LBM ENERGI BARU INDONESIA
  3、LG ENERGY SOLUTION, LTD.
  (本协议项下,投资方与控股股东分别称为一名“股东”,合称为“各股东”;各股东与标的公司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二)一期及二期
  1、各股东特此承认并同意,彼等均应根据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参与公司业务的初始阶段(简称“一期”),在此期间,设备的产能需达到标的公司和投资方已签订或待签订的购销协议(简称“一期购销协议”)中载明的年产能目标。如期限到期或非因一期购销协议任何一方原因导致一期购销协议终止的,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认购协议下投资方已支付的股份价格购买其全部股份。
  2、如控股股东有意在印度尼西亚增设生产设备用以生产产品(简称“二期设备”,及该新增的生产阶段简称“二期”),控股股东应在其最终决定投资后的10个营业日内向投资方发出相关的书面通知(简称“二期通知”),投资方应在 收到二期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或2024年12月31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相关期间简称“二期决定期”)内通知控股股东其是否决定参与二期设备的建设(简称“二期决定通知”)。在二期决定期内,控股股东应确保标的公司向投资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任何材料,以便投资方对二期设备的可行性开展尽职调查和分析。
  (三)人事任命权
  1、标的公司应拥有以下高管:
  (1)1名首席执行官,由控股股东提名,股东应促使该被提名人在相关董事会会议上被任命为该职位;
  (2)1名财务副总监,由投资方提名,股东应促使该被提名人在相关董事会会议上被任命为该职位,其在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范围内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2、董事会
  除适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标的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由董事会承担。董事会可根据本协议、适用法律和/或公司章程将其权力授予适当人员。各股东应行使各自在标的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以下事项:
  (1)董事会应由3名董事组成;
  (2)在董事会成员中,控股股东应有权提名并决定2名董事(简称“控股股东董事 ”),投资方有权提名并决定1名董事,各股东应促使该等被提名人在相关股东会上获得任命。
  (3)控股股东应任命一名控股股东董事担任总裁董事,总裁董事担任所有董事会会议的主席。
  3、监事会
  标的公司应设立一个监事会,其权力和职责遵照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各股东应行使各自在标的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以下事项:
  (1)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
  (2)在监事会成员中,控股股东应有权提名并决定2名监事(简称“控股股东监事”)人选,投资方有权提名并决定1名监事人选。
  (3)控股股东应任命一名控股股东监事担任总裁监事,总裁监事担任所有监事会会议的主席。
  (四)回售权
  如果控股股东未遵守有关“敏感国外实体”(简称“FEOC”)的相关规定,包括:标的公司及现有股东均不得构成FEOC;在制造产品时,标的公司将不使用由FEOC提取、加工或回收的组成材料或关键矿物,亦不使用任何由FEOC制造或组装的电池组件或符合条件的组件等,且未能及时调整,投资方有权(简称“回售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其所持全部或部分股份(简称“回售股份”)。回购价格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如果控股股东拒绝或未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以下简称“调整措施”),回购价格以下列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1)投资方根据认购协议就回售股份价格支付的加上相应于投资方在回售股份价格上实现12%收益率的价值;
  (2)回售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的120%;
  2、如果控股股东无法采取任何可行的调整措施,价格为投资方根据认购协议中支付的回售股份价格;
  3、如果公司因投资方被视为FEOC而被视为FEOC,价格为投资方根据认购协议中支付的回售股份价格。
  (五)控制权变更
  1、除因本协议约定的调整措施外,若控股股东发生控制权变更,必须立即向投资方提供其控制权变更的书面通知(简称“控制权变更通知”)。
  2、投资方在收到控制权变更通知后60天内,应有权(简称“控制权变更回售权”)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简称“控制权变更回售通知”)要求控股股东回购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简称“控制权变更回售股份”),回购价格以下列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1)投资方根据认购协议中支付的控制权变更回售股份价格加上相应于投资方在控制权变更回售股份价格上实现12%内部收益率的价值;
  (2)控制权变更回售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的120%。
  3、 控制权变更回售权应当在发出控制权变更回售通知后60天内完成(因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要求而需延期的除外)。双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安排,以确保在期限内完成控制权变更回售股份的买卖,包括但不限于在控制权交割时基于公允市场价值所支付的款项以及该等股份的全部交付。
  (六)终止
  1、任一股东可在下列任一或多个事件发生时,通过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由控股股东终止:投资方实质性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且如果该违约行为能够补救,投资方在收到控股股东载明违约详情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内未予补救;
  (2) 由投资方终止:控股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且如果该违约行为能够补救,控股股东或标的公司在收到投资方载明违约详情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天内未予补救;
  (3)由某一股东(前提条件是该事件不归因于该股东行使终止权)终止:另一股东资不抵债,或为债权人利益进行任何转让或资不抵债而进行类似转让,或遭受或允许启动任何形式的破产或接管程序的,或根据破产法对其提出任何申请,且该申请在提交后六十(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为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资产指定受托人、管理人或接管人的;
  (4)由投资方终止:标的公司违反了其在一期购销协议或二期购销协议(如有)下的义务,且该违约行为构成终止上述购销协议的正当理由,无论相关协议是否因此终止;
  (5)由投资方终止:由于除本条第1款第(4)项之外的任何原因,未根据一期购销协议或二期购销协议(如有)向投资方供货达六(6)个月及以上,且标的公司和投资方已就必要的补救措施进行了不超过六十(60)个营业日的友好商讨,但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6)由投资方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标的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制造的产品或任何将这些产品用于生产的最终产品,与常州锂源或其附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或任何将这些产品用于生产的最终产品之间贸易税差低于10%时。
  2、如果本协议因控股股东或标的公司(视情况而定)的原因由投资方根据本条第1款第(2)、(3)、(4)项终止的,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根据上述条款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二十(20)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控股股东,要求其购买全部(且不得少于全部)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投资方股份,价格以投资方根据认购协议支付的股份价格实现12%内部收益率的价值或该等股份公允市值的120%中较高者为准。若本协议由投资方根据本条第1款第(5)项终止的,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要求控股股东以投资方根据认购协议支付的股份价格加上按同期美元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计算的利息,购买所有(且不少于所有)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投资方股份。
  3、如果本协议因投资方的原因根据本条第1款第(1)、(3)项终止的,控股股东应有权(但非义务)根据上述条款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二十(20)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投资方,要求其以根据认购协议支付的股份价格向控股股东转让全部(且不得少于全部)的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投资方股份。
  (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
  投资人享有目标公司股东常规性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
  (八)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中陈述和保证等相关条款,并依据赔偿等相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九)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所有事项,包括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十)争议解决
  在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的情况下,各方同意诚意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在三十(30)个日历日内的协商未能合理满足各方的要求,则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依据仲裁程序最终解决该争议、索赔或违约。
  七、附函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1、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LBM NEW ENERGY (AP) PTE. LTD.
  4、PT LBM ENERGI BARU INDONESIA
  5、LG ENERGY SOLUTION, LTD.
  (龙蟠科技、常州锂源、控股股东、标的公司和投资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陈述与保证
  龙蟠科技及常州锂源各自及共同向投资方陈述与保证,截至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下列各项陈述均为真实、正确、准确及且无误导成分:
  1、标的公司已发行的流通股均已获得正式授权并且有效发行,股款已足额缴付且无追缴义务,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
  2、标的公司股份没有设立任何权利负担;
  3、就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未行使的优先认购权、转换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也不存在赋予任何主体收购公司任何股本权利的任何合同;及
  4、标的公司对其拥有、经营或使用(或持有以供使用)的财产及资产拥有有效且可销售的产权,或拥有有效的租约、转租约或使用许可权,且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
  (二)承诺
  1、无权利负担
  在股东协议期限内,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龙蟠科技及常州锂源各自均不得,并应促使其各自的关联方不得就标的公司或锂源(亚太)已发行的任何流通股,或标的公司拥有、经营或使用(或持有以供使用)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权利负担,股东协议中允许的情况除外。
  2、债权人索赔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龙蟠科技及常州锂源均承认并同意,于股东协议期限内,标的公司已发行的任何流通股或标的公司拥有、经营或使用(或持有以供使用)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均不得因标的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活动而受债权人索赔或法律程序的限制。
  3、担保
  以下担保应为持续担保,因此,应保持完全有效,直至所有被担保义务得到完全履行,无论股东协议有任何修订、修改或豁免,或涉及公司或控股股东的任何破产、资不抵债或其他程序:
  (1)龙蟠科技和常州锂源在此共同及分别地担保,绝对地、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确保标的公司和控股股东在股东协议项下或根据该协议的全部义务、承诺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支付义务、遵守承诺或赔偿投资方的义务)得到全面、及时和忠实的履行(简称“被担保义务”)。
  (2)如标的公司或控股股东未能按照股东协议履行任何被担保义务,投资方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标的公司或控股股东(视情况而定)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四周的一个合理期限以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如果标的公司或控股股东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该等违约行为,龙蟠科技和常州锂源应根据投资方的请求,履行或促使履行股东协议项下要求的全部义务,而无需投资方首先对公司或控股股东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穷尽其他补救手段。
  (3)龙蟠科技和常州锂源进一步同意赔偿投资方并使其免受因公司或控股股东未能履行被担保义务而遭受的任何及所有损失。
  若龙蟠科技或常州锂源未能履行以上承诺,则龙蟠科技及常州锂源需共同及连带向投资方支付200万美元作为罚款。为免疑问,投资方可根据附函或适用法律就该等违约行为主张额外的损害赔偿,而任何罚款的支付不应被视为投资方唯一及排他性的补救措施。
  (三)锂源(亚太)股份认购权
  若锂源(亚太)启动合格首次公开发行(简称“合格IPO”),投资方可选择行使认购锂源(亚太)合格IPO股份的权利(简称“首次公开发售认购权”)。投资方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份作为对价以认购相应数量的合格IPO股份。若投资方决定行使该权利,锂源(亚太)与投资方需按照协议约定程序,共同评估目标的公司及锂源(亚太)股份的公允价值以确定投资方可认购的合格IPO股份数量。
  若投资方已行使首次公开发售认购权,但锂源(亚太)未能在预计IPO日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上市,投资方可书面通知常州锂源或锂源(亚太),要求将其所持有的合格IPO股份按协议约定的公允价值转换为目标公司股份。
  (四)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中陈述与保证、承诺等相关条款,并依据赔偿等相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五)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所有事项,包括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大韩民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六)争议解决
  在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的情况下,各方同意诚意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如果双方在三十(30)个日历日内的协商未能合理满足各方的要求,则任何一方可以提交仲裁,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依据仲裁程序最终解决该争议、索赔或违约。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是公司拓宽海外市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公司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业链上的项目研发、市场拓展、产品量产等方面的整体实力,有利于增强三级控股子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其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满足其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九、本次交易授权事宜
  为确保本次交易高效推进,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
  十、本次交易的风险分析
  1、本次锂源(印尼)增资扩股并引入投资者是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慎重决策,不会对公司2025年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交割,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设置了交割先决条件,若先决条件不被满足,将存在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交易涉及潜在的回购股权义务,若出现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形,公司
  可能触发股权回购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股份认购协议》
  3、《股东协议》
  4、《附函》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相关情况
  2025年2月21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实际和已有银行授信情况,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合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8亿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内保外贷、外保内贷、跨境直贷等;向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其他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直租、售后回租、保理、委托贷款等。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为支持公司发展,保障上述授信顺利实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俊峰及其配偶朱香兰为本次授信提供相关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方式以公司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被担保主体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本次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未提供反担保。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条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香港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A.90条关于上市发行人集团从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实体收取的财务资助可获得全面豁免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担保方介绍
  石俊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212,662,195股。
  朱香兰女士,与石俊峰系夫妻关系,担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23,618,649股。
  三、交易的基本情况
  石俊峰先生和朱香兰女士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公司也不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事项是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安排,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该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石俊峰先生、朱香兰女士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六、该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及融资事宜,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意将本次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连)董事石俊峰、朱香兰已回避表决。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解决了公司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三)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等要求,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回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战略,制定“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聚焦核心业务,着力提质增效
  当前锂电池材料行业仍处于周期底部区间,公司通过结构性调整与降本增效举措,实现经营业绩同比显著改善。但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市场竞争加剧影响,公司仍面临阶段性挑战。为应对行业变局,公司将聚焦以下举措,为投资者创造可持续价值回报:
  1、深化产品差异化战略,构筑技术护城河
  目前公司已拥有丰富的产品矩阵,其中不乏独家技术和独创产品,比如高功率球形LFP制备技术、球形LFP密实化技术等核心技术,可以解决离子电导率、电子电导率低以及电化学性能在低温环境下显著下降的问题,使得所生产的磷酸铁锂产品具有高压实、高容量、长循环等优点,具有很高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增加研发投入,紧跟市场需求变化,不断推陈出新,深化产品迭代升级,积极拓展新产品矩阵,依托技术创新打造差异化竞争力,增强客户黏性,提升公司议价能力,缓解行业周期性波动,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2、加速海外产能释放,构筑全球化竞争优势
  公司目前在印度尼西亚建设有3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基地,二期9万吨磷酸铁锂项目也已在建设筹备阶段。公司还与LG Energy Solution, Ltd.和Blue Oval Battery Park, Michigan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未来海外订单的占比有望大幅提升。
  由于目前海外产能具有稀缺性,海外工厂的率先落地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公司将继续加快推进海外业务布局,拓展海外市场份额,强化公司全球化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3、强化垂直一体化布局,保障供应链安全
  原材料碳酸锂和磷酸铁的采购成本占到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成本的绝大部分,为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提高公司供应链稳定性,目前公司在江西宜春合资建设了年产4万吨碳酸锂加工厂并在山东菏泽和湖北襄阳自建了年产15万吨的磷酸铁产能,后续在山东菏泽还规划有8万吨磷酸铁项目的建设。此外,公司于2025年1月完成了对山东美多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产业链布局。
  公司将继续坚持垂直一体化战略,向上游延伸强化原材料自主可控,通过战略参股或自建生产基地保证碳酸锂、磷酸铁等核心原材料的供应,降低采购成本波动风险;向下游探索回收与利用业务,完善公司在全产业链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4、改善现金流,降低资产负债率
  2024年公司完成了针对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两轮共计约3.85亿元人民币的融资,并于2025年2月完成针对LBM NEW ENERGY(AP)PTE. LTD.一轮2亿美金的融资,此外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完成发行1亿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约5亿港元。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拓宽融资渠道、严控费用支出、强化应收账款管理、推进精益生产等方式改善现金流,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5、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坚持绿色发展道路
  龙蟠科技将继续秉承“责任为本,创新驱动”的核心战略理念,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引进高端人才并加强内部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团队;积极促进产业升级改造,推动产业向高端化转型,提升产品附加值;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激发员工创造力;深化市场定位,精准把握市场需求,确保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视股东回报,共享发展成果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自公司A 股上市以来累计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25,591.71万元,累计回购股份5,026.62万元。
  未来,公司将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分红条件的情形下积极进行分红,切实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将股东价值回报机制落在实处。
  三、加强投资者交流沟通,传递企业价值
  公司配备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股东会、接听投资者热线、通过上证e互动及公司邮箱回复投资者问题、举办业绩说明会等。
  未来,公司将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投资者调研接待、上证e互动、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深入了解投资者诉求并及时作出针对性回应,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传递公司价值,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感。
  四、持续规范运作,优化公司治理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持续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治理制度,提升公司合规治理水平。
  同时,公司将在不断夯实合规管理根基的基础上,持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将内控体系建设作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加强风险管控,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落实“关键少数”责任,完善绩效考核
  公司高度重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关键少数人员的规范履职工作。公司将按要求组织董监高积极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并不断加强对最新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督促“关键少数”人员积极学习掌握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自律合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此外,公司还将持续完善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将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等纳入考核指标,按业绩贡献和目标完成情况兑现收入,并通过适时实施股权激励等方式,激发管理层成员的创造力与活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六、风险提示
  本行动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做出的,其中涉及的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未来可能会受到宏观政策、行业发展、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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