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16 |
|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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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69人,代表股份2,882,472,6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2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819,408,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9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1,264人,代表股份1,063,064,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64人,代表股份582,287,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2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261人,代表股份582,274,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7,545,33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3%; 26,106,2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7%; 8,821,07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47,360,52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17%; 26,106,2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4%; 8,821,07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9%;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2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0,775,37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3%; 21,269,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9%; 10,427,33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0,590,5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64%; 21,269,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8%; 10,427,33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8%;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3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2,267,6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21%; 20,391,0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4%; 9,813,91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2,082,88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27%; 20,391,0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19%; 9,813,91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4%;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4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4,994,2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 28,379,7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6%; 9,098,67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44,809,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36%; 28,379,7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8%; 9,098,67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6%;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5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2,028,3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38%; 20,352,0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1%; 10,092,2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1,843,5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16%; 20,352,0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2%; 10,092,2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2%;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6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1,869,2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83%; 20,486,5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7%; 10,116,8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1,684,4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43%; 20,486,5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3%; 10,116,8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4%;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7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后的相关安排》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2,999,6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06%; 30,533,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3%; 8,939,0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42,814,8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11%; 30,533,9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8%; 8,939,01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2%;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8审议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1,599,2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89%; 20,747,4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8%; 10,125,97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1,414,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79%; 20,747,47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1%; 10,125,97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0%;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Grifols,S.A.回避了表决,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股份数为1,382,325,152股,Grifols,S.A.回避表决股份数为437,069,656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1,035,621,46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73%; 16,476,4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9%; 10,979,96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54,831,46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47%; 16,476,44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6%; 10,979,96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7%; 投票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强、林添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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