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协商一致,自2025年1月24日起,本公司新增江海证券为旗下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销售机构,开通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等销售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 二、费率优惠活动 自2025年1月24日起,投资者通过江海证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江海证券活动为准。另外对相应基金产品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率的,按照相应固定费率执行,不参加本活动优惠。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交易平台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三、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的相关业务时,在遵守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业务规则及活动(如有)以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 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六、风险提示 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投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其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的相应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 旗下部分基金管理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相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1月27日起,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率并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决定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率,并对相关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及费率调整情况详见附件,相关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据此相应进行必要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除上述修订要素外,其余要素不作变更。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4日 附件:相关基金名单及费率调整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