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养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泰康养老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泰康养老现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泰康养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泰康养老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泰康养老出具的承诺函,泰康养老所认购资金均为保险资金且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信证券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弘毅私募基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弘毅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弘毅私募基金现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登记编号P100028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系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弘毅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华夏基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华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华夏基金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计划。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华夏基金(代表“华夏基金国民养老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方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东方证券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东方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东方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方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陆家嘴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陆家嘴信托现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寿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财富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财富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财富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红塔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红塔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 2、战略配售资格 红塔证券现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红塔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红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红塔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红塔证券出具的承诺函,红塔证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财富趋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财富趋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